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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埤前後任鄉長違法人事任用審理時相繼過世 共犯4人圖利罪法院判緩刑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3小時前 • 發布於 23小時前

屏東縣新埤鄉前後任鄉長林志成、潘和源涉犯濫用人事權調換薪資方式,違反人員進用,檢方起訴後,兩人相繼過世,法院裁定公訴不受理。其他共犯,提議者公所前秘書賴男、違法進用人員何男、潘男與陳男,屏東地院審理後4人均犯圖利罪,判緩刑,全案可上訴。

林志成是新埤鄉第18屆鄉長、潘和源第19屆鄉長,兩人分別接受當時鄉公所賴姓秘書提議,濫用人事任用與調度權,恣意以職務調換、薪資補貼方式圖利。檢方起訴,兩人全盤否認,毫無悔意,建起法院從重量刑。

屏東地院審理期間,林志成在2024年過世、潘和源在今年過世,法院裁定兩人公訴不受理。此案其他共犯部分,屏東地院審結後,昨天宣判。

法院判決指出,林志成、潘和源兩人依循公所秘書賴男提議,任用不符合機要人員的潘男、何男為臨時人員,之後將符合機要資格的陳男,「掛名」聘任為機要,但實際上領潘男、何男擔任臨時人員薪資,陳男機要職等薪水則是給潘男、何男領取。

法院指出,犯案時間分別在2018年4月到2022年的7月,以及2022年12月到2024年的3月,雙方互換薪資、考績與年終獎金。以何男來說,薪資、考績與年終共領取127萬2200元,何男分到110萬9964元,掛名的陳男分到16萬2236元。潘男部分,則是領取82萬7425元,潘男領取64萬955元,陳男則分得18萬6470元。

判決指出,全案賴男等共4人均坦承犯行,何男、潘男與陳男在審理期間已經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且四人不是鄉長,亦無享有人事最後決策權限,犯罪層級顯然較林志成、潘和源為低,因此以較長緩刑期間相當緩刑條件,讓賴男等四人深切記取教訓,符合緩刑目的。

判決指出,賴男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期間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何男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接受法治教育,義務勞務,扣案犯罪所得110萬餘元沒收。

潘男則是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4年,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扣案犯罪所得64萬955元沒收;陳男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期間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扣案犯罪所得34萬多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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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新埤鄉前後任鄉長林志成、潘和源,兩人涉犯濫用人事權調換薪資方式,檢方起訴後,兩人在法院審理期間相繼過世。圖/聯合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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