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捲入運毒案遭通緝15年 返台受審遭關押208日獲賠62萬
王姓男子被控自泰國運毒返台,因毒品案遭通緝長達15年,直至前年10月底,同案陳、張2人涉犯案件均已遭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後返國就審,即因涉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遭裁押,惟一、二審均獲判無罪,而他遭羈押208日請求刑事補償,法官准予每日3千元、補償62萬4千元。
檢方以陳於偵查中證述王先找同案被告張運毒,後來才找他,2009年本案前,已成功運毒3次,同年8月泰國運毒案,就是王所主導。另張也於偵查、審理時證述,王於柬埔寨運毒居於主導地位。
檢方也調取王當時5年入出境紀錄,認他僅同年3月至9月止,7個月期間,有密集出入境紀錄外,自案發後不久隨即遠避國外。
然而,一審以參與運毒的證人對主導者綽號「小黑」的描述,稱有說30歲、有說40歲、50歲,前後差異甚大,難以依其陳述認定與2人接觸走私海洛因者即是王。
同時,張、陳與王為同村同學,但2人從未證述過王有「小黑」此綽號,因此,運毒者首次供述與二人接觸走私本案海洛因「小黑」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即是王。
同時,張既未參與本件犯行,也不知何人參與本案,則其證言自難作為認定王曾參與本案的證據。一、二審均認證據不足,判王無罪。
因此,王主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2024年10月26日經地院裁定羈押,迄隔年5月20日停止羈押,共計受羈押208日,請求以每日最高補償金額即5千元補償。地院准予每日3千元計算、補償62萬4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