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李貞秀就職手續未完成 劉世芳喊話立院:再不處理不排除送憲法法庭
台灣首位中配立委李貞秀3日宣誓就職,正式代表民眾黨進入立法院。但她的國籍問題連日引發熱議,內政部長劉世芳今(5日)表示,依照《國籍法》,李貞秀須於就職前申請放棄中國籍,但內政部並未收到相關資料影本,因此理論上「她並沒有完成全部的就職手續」,後續將待立法院回函確認,若立院持續未依法處理,未來不排除須交由憲法法庭處理院際權限爭議。劉也強調,這並非內政部對立法院提出釋憲,而是院際之間若就權限發生重大爭議,依《憲法訴訟法》規定,可由相關機關循院際爭端程序,交由憲法法庭最終裁定。
李貞秀在就職日當天秀出文件,聲稱已向對岸申請放棄國籍卻遭拒,劉世芳今受訪表示,內政部在1月30日前就陸續把《國籍法》20條相關規範用行文方式給李貞秀本人,也給中選會、司法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等人,因為這些相關單位裡面所負責主管的法律各不相通。
劉世芳表示,內政部是《國籍法》的主管機關,就要善盡提醒責任。理論上,李貞秀要把退籍的正式官方文件,送給擬任機關、也就是立法院,內政部已經把相關條文送給立法院秘書長參考,但到目前為止,內政部並未收到李貞秀退籍中華人民共和國申請表的影本,「所以理論上,可能她並沒有完成全部的就職手續」。
劉世芳舉例,民選公職的解職機關,立委就是立法院,像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內政部已經在去年完成解除其議員職務;村里長部分,也要求縣市地方政府要完成解職任務。《國籍法》20條的條文非常明確,且不是行政命令,因此按照目前看法,「我們會認為李貞秀女士沒有完成退籍的申請手續,解職的部分就由立法院做機關上應該有的程序」。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補充,很多人說所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是一個誤解,如果特別法和普通法都有針對同一事項有規定的話,特別法當然優於普通法,但如果特別法跟普通法沒有針對同一是像有所規定,那就是個別適用。以《兩岸條例》來說,只規定入籍10年後可以參選,但是就任公職就要按照《國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