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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壓線就要打方向燈? 法官一看4秒畫面成「翻案」關鍵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1月31日06:30 • 尹維源

方向燈到底該不該打?男子阿璿(化名)駕車因車輛輪胎短暫跨越分向線,遭民眾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被交通局裁罰1200元。阿璿對此感到不服,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後認定,該行為並非是變換車道,也沒有影響行車安全,因此,判決撤銷原裁罰。

判決指出,阿璿於某下午4時許,駕駛小客車行經高雄市橋頭區新東一街與橋新二路交岔路口時,遭民眾於事後檢具行車影像檢舉,指其有「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高雄市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理後,填發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

阿璿於法定期限內向高雄市交通局陳述不服,但交通局函詢警方後,仍認定違規事實成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裁處1200元罰鍰。阿璿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

阿璿主張,採證影片中根本看不到遭其「超越」或受影響的其他車輛,自己當時僅是正常直行,並無轉彎、變換車道或臨時停車情形,僅因道路狹窄,左側輪胎短暫偏離主線、跨越分向線後即立刻修正回原車道,並未構成變換車道行為,自無須使用方向燈。

他也強調,違規地點正是自家車庫出口,車道寬度僅約2.5公尺,從地下室車道駛上路面至該路口僅約10公尺距離,車輛受轉彎半徑影響,難免短暫壓線,並非刻意偏移行駛。

對此,交通局則主張,經檢視檢舉影片可見,檢舉人車輛行駛於後方,阿璿車輛左側輪胎跨越行車分向線後,又未於修正回主線時開啟右側方向燈,已屬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裁處並無不當。

法院審理時,詳細檢視採證影片,發現阿璿車輛於短短數秒內,左側輪胎確有跨越黃色行車分向線,但隨即於約4秒內逐漸修正回原行駛路線,期間並無明顯變換車道或偏移至另一車道的行為。

法院並比對現場照片與Google地圖資料,確認該路段為雙向各單一車道,並無快慢車道之分,且距離地下室出入口極近,若自地下室駛出,確實可能因車輛轉向角度與道路寬度限制,導致輪胎短暫壓線。

法院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駛人僅於轉彎或「變換車道」時,始負有使用方向燈之義務;本案情形屬短暫壓線後立即回正,未構成實質變換車道,亦未影響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自難認定須打方向燈。

法院並強調,行政機關裁罰人民,應就違規事實負舉證責任,若僅憑壓線畫面即推論為變換車道,難免過度擴張處罰範圍。綜合判斷後,法院認定交通局裁罰適用法規有誤,判決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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