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大馬旅遊要注意!新法嚴打公共場所「亂丟垃圾」,違規會被起訴、最高可罰1.5萬
馬來西亞新法在2026年元旦生效後,首次出現、外籍人士因為在「公共場所亂丟垃圾」遭起訴的案例。根據《海峽時報》報導,23日兩名外籍人士被柔佛警方帶往地方法院,成為被以新法起訴的首批被告。
兩名被告分別為28歲的孟加拉籍男子蘇丹(Sultan Md),以及49歲的印尼籍女子安妮塔(Anita Lukman)。
安妮塔在當地從事臨時工,她在庭上承認、自己確實有將菸蒂與空飲料瓶,丟棄在人行道上,而非投入指定的廢棄物垃圾桶。而起訴她的檢察官也提出證據,依照監視影像、確認安妮塔是在1月1日凌晨,於柔佛新山(Johor Bahru)士都蘭勞(Stulang Laut)一帶「犯案」。
沒有聘請律師自行應訊的安妮塔,在法庭上請求從輕量刑。身為單親母親的她表示,獨自扶養兩名8歲與15歲仍在就學的孩子,「我只是幫朋友做一些零工,如果我無法寄錢回家,我的孩子可能就得輟學。」
負責起訴的檢察官拉赫蒂曼(Siti Adora Rahtiman)表示,作為對被告本人及社會大眾的警示,也是強調公共場所亂丟垃圾的嚴重性,還是要給予一定程度的懲罰。
最後法官裁定,安妮塔須繳納500令吉(約新台幣3941元)罰款,假如無法繳納,將以15天監禁替代,另外還須完成6小時社區服務。法院還下令,她必須在判決後6個月內完成社區服務,每日最多2小時;假如未遵守,將面臨2000至1萬令吉不等的額外罰款。
另一名被告、工廠工人蘇丹,則因語言因素要求提供孟加拉語翻譯,表示自己無法完全理解指控內容,此案將延至1月28日在翻譯協助下再度開庭。(推薦閱讀)馬航MH370消失11年仍不放棄!馬來西亞重啟搜索,祭出「22億獎金」期盼破解航空史最大謎團
新法元旦上路
此次兩件起訴,是根據1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法案,《2007年固體廢棄物與公共清潔管理法》(Act 672)而來。外媒報導提到,此一新法條文規定,在公共場所亂丟垃圾者,最高可罰2000令吉(約新台幣1.57萬元),法院亦可裁定最長6個月的社區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