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奇!家事訴訟冒名寄信 女稱「律師指示」獲判無罪
台南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一起偽造文書案,案情涉及家事訴訟衍生出的「冒名寄信」風波。江姓被告被控未經授權,在寄給對造的信件上擅自簽署其委任律師之名,遭檢方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聲請簡易判決。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主觀上係基於律師指示協助行政事務,缺乏偽造文書的犯罪故意,最終判決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緣起於江女與配偶曾男、訴外人周女之間的侵害配偶權家事訴訟。江女在該案中委任陳姓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檢方指控,江女於114年1月13日,在台南地方法院郵局,將三封裝有書狀繕本的信件寄給周女等人,並在信封寄件人欄位簽寫「陳XX」署名。由於未獲律師授權,檢方認定此舉已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江女在法庭上堅稱無罪。她辯解,家事案件審理期間,法官曾要求補提證據,陳律師遂將撰寫好的「113年7月1日民事陳報狀」檔案交給她,並指示她「印出來去遞狀」,且提到「書狀繕本可以快開庭再寄給對造」。江女強調,自己並非法律專業,認知上認為律師是要求她「協助處理行政事務」,因此在寄送繕本時,自然以律師名義寄出,從未意識到此行為可能觸法。
台南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調閱了相關家事案件卷宗,發現關鍵事證。該份「113年7月1日民事陳報狀」的內容確實由陳律師事務所撰擬,但書狀末尾僅有江女簽章,並未蓋用律師章,格式與一般律師代理提出的書狀不同。陳律師出庭作證時也坦言,對該書狀的具體遞交過程「記憶模糊」,不排除當事人協助處理的可能性。
法官認為,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本屬律師受委任的職務範圍之一。此案中,律師將此事項交當事人執行,已與常規作法有異。江女作為非法律專業的民眾,依指示列印、寄送律師撰寫的文件,並在信封上標示律師姓名,主觀上屬於誤認自己有權如此行事,難以認定具有偽造文書的故意。
判決書中指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僅能證明江女「未經同意使用律師名義寄信」的客觀行為,但無法證明她存在「偽造文書的主觀犯意」。在刑事訴訟「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原則下,既然罪證不足,自應為無罪諭知。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