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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鄉長不背鍋反咬徐榛蔚 縣府千字文聲明推給中央「籲檢調一視同仁」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1月27日07:01 • 發布於 01月27日07:00
馬太鞍溪堰塞湖洪災造成佛祖街一帶遭3公尺高土石淹沒、19死5失蹤,至今無法復原。(記者花孟璟攝)

〔記者花孟璟/花蓮報導〕馬太鞍溪堰塞湖潰流造成光復鄉19死5失蹤,嚴重洪災讓花蓮地檢署啟動偵辦光復鄉公所、縣府撤離工作有無確實,發現光復鄉長林清水的撤離名單幾乎是「無中生有」,林清水被法院裁定羈押禁見。今天《鏡新聞》報導,林清水在庭上反咬徐榛蔚才是指揮官,「究責層級」燒到縣府!

對此花蓮縣府決定「不忍了」,今天中午發出「落落長」將近3千字的10點聲明,呼籲檢調應一視同仁查辦行政院,且持續把鄉公所「推到第一線」。縣府「嚴正駁斥」部分媒體報導強調「法定地方指揮官是縣長」,指「鄉公所是第一線撤離的主責單位,並非配合單位」,因為災害防救法規定第10、11條明文規定,鄉公所防救會報召集人由鄉長擔任。

同法第35條,行政院及縣市政府共同有協助督導之責。另依《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之應變作業程序,鄉公所災害應變中心負責實際執行第一線疏散撤離,通知村里疏散撤離,並將疏散情形回報縣政府登載中央災情系統;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則依法負有協助研判、資源整合與統籌協調之責。依法而言,公所非僅是「配合」單位。

另依《災害防救法》第6條至第12條規定,各級政府均須依法設置災害防救會報及災害應變中心,並由各該層級首長擔任指揮官;鄉層級之法定指揮官即為鄉長,依法負責轄內疏散撤離、收容安置及災情通報等第一線應變作為,無所謂僅是「配合」單位之說。

此外,縣府也認為,8千人的災害撤離規模是全台灣第一次,依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疏散計畫應由農業部、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福部及原民會等七個中央部會共同輔導地方政府完成,但中央直到10月16日在中央協調所總協調官季連成政委主持跨層級會議下,才完成「8000餘人規模」疏散撤離計畫草案,並於10月18日才首次進行實兵疏散演練。災害發生前,中央未盡責如次大規模的實質輔導與整備。

其他包括災害防救法明定中央應主動支援,卻未見擴大防災配置;中央未施放海嘯警報,錯失關鍵30分鐘黃金疏散時間;中央管河川馬太鞍溪長達9年無主動積極疏濬紀錄、兩處開口堤防補強不足,繼康芮颱風後再次潰堤,中央長期怠於處理,難辭其咎;丹娜絲颱風後中央一再對外傳遞錯誤風險訊息,多次宣稱無立即危險,造成民眾誤判風險;中央估計影響人數反覆,直到9月21日晚上7點才公布撤離1800戶約8000人,與8月12日宣布撤離259戶約690人相比,匡列人數增加11倍。

縣府強調,有依據中央緊急通報內容依法執行災防工作,9月22日林保署發布第十次緊急通報單(編號續9)紅色警戒,縣府亦要求鄉公所災害應變中心進行強制撤離作業,9月23日上午縣長徐榛即要求以最壞情境進行應變準備,包含預置清淤及大型機具、醫療應變站、食物調配、調度兵力與規劃交通封控、設置前進指揮所、要求3鄉鎮全面停止危險區活動、完成避難與收容整備,當日會議林保署花蓮分署長黃群策、光復鄉長林清水、萬榮鄉長梁光明及鳳林鎮代表等皆有參與。

花蓮縣政府重申,對於該負責任絕不迴避,但對於中央法定職責未履行、事後卻政治性卸責地方的作法,縣府無法接受。目前本案已由檢調機關偵辦中,花蓮縣政府對全案依法接受檢視與調查,如有應負之責絕不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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