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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冰櫃藏屍案最新進展!3嫌遭起訴 法院裁定羈押理由曝光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4月29日12:32 • 發布於 2025年04月29日11:45

即時中心/廖予瑄報導

去(2024)年12月基隆發生一起駭人命案,69歲趙姓男子疑似因債務問題,遭吳姓主謀等5人押走殺害;凶嫌殺人後企圖焚屍滅跡未果,竟將趙男的遺體裝進冰櫃,再租用貨車丟至基隆郊區。今(29)日檢察官將其中3名被告起訴外,並向法院聲押獲准。

陳姓債主於去年12月,指使林男、吳男、江男等3人,將欠債的趙男押到陳姓債主住處追討債務不成,另外又找來陳男及2名潘男,將趙男押到基隆八堵一處廢棄倉庫拘禁,並凌虐、毆打多日;過程中趙男疑似因口鼻遭膠帶封住,窒息死亡,眾人因此決定焚屍滅證,但因溫度不夠高無法燒毀,便偷取現場的冰櫃裝入屍體,還藏屍在一輛小貨車上。

6人在犯案後,吳男及2名潘男先是遭到警方逮捕;另外,江男、林男、陳男等3人犯後逃亡。爾後,江男、林男主動向基隆市第三分局投案並供出陳男行蹤,警方循線拘提陳男到案,並移送檢方偵辦。

就在今日檢察官起訴並送審江姓、吳姓、陳姓等3名被告,最終法院裁定羈押。

法院表示,被告江德山、吳志傑、陳張成經訊問後,被告江德山坦承起訴書所載犯行,然而,被告陳張成、吳志傑否認妨害自由致死犯行,坦承妨害自由、遺棄屍體犯行。

同時,法院指出,惟有卷附相關證據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等人涉犯《刑法》第302條之1第2項之3人以上共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死罪、《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毀損遺棄屍體罪,均犯罪嫌疑重大。

法院也說到,被告等人所犯《刑法》第302條之1第2項罪嫌,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之重罪(法定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罪責非輕,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難以排除被告等人畏罪逃亡藏匿之可能性,佐以被告等人為警方拘捕時有逃逸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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