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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倒退或改革?政府擬修法解凍軍事審判,12年未解難題與斷層該如何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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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於 03月27日09:57 • 文字/許詩愷;攝影/陳曉威、許詩愷、楊子磊;設計/江世民;核稿/張子午、何榮幸;責任編輯/張詩芸
面對台灣目前的國安、軍紀需求,總統賴清德於3月13日宣布恢復非戰時的「軍事審判」制度,但軍審曾在台灣留下歷史傷痕,這項新政策隨即引發朝野論戰。圖為國軍2025「春節加強戰備」操演期間一隅。(攝影/許詩愷/資料照片)

2025年3月13日,總統賴清德宣布「中國為境外敵對勢力」及17項反統戰措施,以因應中國對台連年升高的統戰攻勢。此舉立即引發國內外高度矚目,其中「恢復軍事審判制度並啟動配套修法」措施,更招致反對者批評為「重回戒嚴時期」,賴清德其後則強調是針對現役軍人涉犯叛亂、洩密、利敵、廢弛職務等軍事犯罪的刑事案件,「不是戒嚴,不影響一般民眾」。
軍審制度曾在台灣戒嚴時期留下眾多冤案,甚至民主化初期仍發生「江國慶事件」,直到2013年「洪仲丘事件」促成修法,軍審才改為僅限「戰時」啟動,軍人在和平時期觸犯軍法改由普通法院審理。
重啟軍審將是改革或倒退?《報導者》訪問現役軍事檢察官、多名法律學者、律師,逐點分析政府提出的修法方向是否合理,軍法體系又該如何重拾全民信任?

「之前就耳聞可能有這件事,只是沒想到這麼快。」

曾在軍中擔任檢察官的律師陳佳鴻退伍8年至今,始終關注著軍法改革、軍中人權。服役對他來說,不只代表一段職涯與認同感,由於陳佳鴻仍具有後備軍官身分,假設台灣受侵略,他極有可能會是第一波被徵召的隨軍司法人員,將負責開設戰時法庭。

台灣已凍結「非戰時(平時)」的軍事審判近12年,軍審、軍法等詞彙距離大眾已十分遙遠。當所學無用武之處,和陳佳鴻梯次相仿的同袍不少人已退伍,或轉調到地方檢察署擔任事務官,他說,目前第一線的軍中法制人員,「通常只是名義上有軍法官、軍檢察官資格,實務上多半沒有偵查、審判經驗。」

然而,總統賴清德在3月13日突然公告擬恢復平時的軍審制度,既點燃了各界討論,發生在2013年、催生上一次《軍事審判法》大修法的「洪仲丘事件」也因此重回公眾視野。

半個世紀的軍審黑歷史,如何在此刻弭平

2013年7月4日,義務役士官洪仲丘在退伍前2天意外身亡,當時他先因攜帶可照相的手機進軍營遭懲處,接著被一批不滿他經常對部隊管理提出意見的上級霸凌,洪仲丘在體能訓練時中暑,併發多重器官衰竭致死。

隨後軍事檢察署在本案起訴的18人中,只有1名負責管理禁閉室的士官被控「藉勢凌虐軍人致死」罪,偵查過程又傳出瑕疵,大批民眾開始質疑軍方包庇、掀起全台憤慨,最高峰8月3日的「萬人送仲丘」晚會聚集逾10萬人上街抗議,這是軍審制度自1956年在台實施以來,累積半個世紀的怨氣之巔。

2013年的「洪仲丘事件」成為推倒舊時軍審制度的最後一根稻草,當年8月3日的「萬人送仲丘」晚會,聚集逾10萬人上街抗議。(攝影/楊子磊/資料照片)

眼見民怨難平,立法院於當年8月6日火速通過《軍事審判法》修法,將軍審分為「戰時」和「非戰時(平時)」兩種情境,只有戰時才啟動軍事審判,現役軍人在平時犯罪改由一般司法機關偵查、起訴、審理,等於實質廢除軍審。

不過當時台灣遭受中國威脅的程度,遠不如目前嚴峻。根據國家安全局日前的公開資料,2024年全台共64人因涉入國安案件遭起訴,其中更有28人具現役軍人身分。「杜絕中國滲透」、「強化軍紀」、「為戰時情境做準備(平戰轉換)」成為賴清德主張的三大修法動機。

「我們會盡快把一部周延的,能夠為國人所接受的、全新的軍事審判法,以及它相關的人事跟組織配套都提出來。」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沈世偉在總統談話當天便如此宣示,並承認軍審曾有「一段不被人民信任的歷史」。

面對媒體詢問修法細節,沈世瑋說明,軍審未來仍限於「軍人犯罪」,絕不牽涉一般民眾,同時將制定《軍事法院組織法》、《軍事檢察署組織法》、《軍法官人事條例》等,回應《憲法》要求的公平審判原則和正當法律程序,盼贏得民眾信賴。國防部發言人孫立方也重申,修法調整幅度大,軍審是「重新打造」而非「恢復」。

對此,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胡博硯分析,啟動修法恐怕還有難以講明的原因──在司法機關接手審理軍事案件至今近12年間,他經常耳聞軍方不滿判決結果的刑期過低、審理效率慢、法界不懂軍隊運作等怨言。

「但軍審不一定會達成(軍隊)長官想像的結果,」胡博硯強調,當代軍法官同樣力求獨立性、依法審判原則,假設軍法官和普通法官兩人面對法源、證據、行為都一致的案例時,他們極可能做出相同的結果,也因此,「法律判決和維持軍紀不該劃上等號。」

胡博硯表示,過往軍審爭議極高,民眾看見「軍法」兩字自然會回想起各項冤案,以及舊時代的執法瑕疵,接著開始懷疑「如何確保軍隊司法體系不再受軍中階級影響?」他認為,政府啟動修法前應先向外界解釋:

「現在的制度哪裡不好?普通法院的法官需要加強哪些軍事知識?」

在「反滲透」大旗下,軍紀和人權界線的拿捏

現役軍人最常觸犯的法律便是專為他們設計的《陸海空軍刑法》,其現行版本將軍人犯罪行為分成兩大部分,第二編第14到75條規定各類型「軍事犯罪」包含逃兵、洩密、抗命等,第三編第76和77條則是傷害、恐嚇等「普通刑法」罪。

根據國防部說明,預計修法後軍審「只處理軍事犯罪」,普通刑法的犯罪仍由司法機關審理。至於近年備受矚目的共諜案,所有涉案民眾皆受到《憲法》第9條保障:「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在此架構下,因為近年共諜案多是「一般民眾(如台商、退役將領)吸收現役軍人」,一般民眾和現役軍人適用不同的法條。以2023年發生的「謝秉成案」為例,發起間諜行為的台商謝秉成觸犯《國家安全法》等,被他收買的8名軍人則是《陸海空軍刑法》等,再加上雙方有金錢往來,所以他們又共同犯了《貪污治罪條例》。

胡博硯解釋,假設重啟和平時期的軍審,未來相同案件中被告的軍人、一般民眾將各自在軍事法庭、普通法庭審理,造成「分離審判」,不只浪費司法資源,最後也容易產生判決差異,「如果同一案產生不同結果,外界一定會產生疑惑,最後恐損害司法公正的形象」。

「就比例而言,重啟軍審對國安案件的效益不大,」胡博硯指出,2023年全國地方法院共有99名現役軍人因《陸海空軍刑法》遭起訴,其中71件都是酒駕、盜賣軍品、營中賭博等「其他軍事犯罪」,至於牽涉逃兵、擅離職守等的「違反職役職責罪」為26件,真正屬於間諜案的恐怕僅個位數。

再以「謝秉成案」為例,陳佳鴻還提及另一隱憂,假設一名軍人同時觸犯軍事法庭審理的《陸海空軍刑法》和普通法庭審理的《貪污治罪條例》,那麼,「未來要歸軍事法庭管?還是普通法庭管?修法期間一定是非常大的問題。」

前軍事檢察官、律師陳佳鴻雖同意恢復軍審,但他也支持新制度必須符合憲法,讓現役軍人得到合理的審判、救濟制度。(攝影/陳曉威)

陳佳鴻同樣對修法細節抱持疑慮,不過他支持在和平時期有條件重啟軍審,並強調「軍事審判、軍法這些字對現役軍人的威嚇性非常強,的確有象徵性存在」,尤其軍人容易接觸到國家機密,甚至被賦予操作武器的權力,他們對社會的影響勢必大於一般民眾:

「軍法官受訓過程中,會認為軍事安全、軍事目的是軍法存在的主要目的,所以會以『部隊』紀律為主思考。」

陳佳鴻分析,這就是軍界、法界常對判決產生分歧的源頭。

陳佳鴻舉例,2023年曾有4名憲兵趁著夜色翻牆離開營區,最後法官考量其中3人坦承犯行給予「緩起訴」,1人已在涉案前向上級申請換班,沒有擅離職守的「主觀犯意」而不起訴。陳佳鴻說,以軍隊角度來看,不處罰等於告訴其他人「可以這樣做」,而且平時都不遵守軍紀了,戰時就有陣前逃亡的可能性。

陳佳鴻補充,普通法庭考量是否羈押,主要基於「重罪與否、逃亡與否、串供滅證之虞」進行裁定,但軍隊紀律中又包含了「軍事安全」,意即犯罪嫌疑人若繼續享有人身自由,恐影響同袍們,損害軍隊運作順暢、士氣和紀律。

現行制度下,平戰轉換非常困難

洪仲丘案催生軍審凍結時,陳佳鴻正好在軍中服役,先從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畢業才投入軍旅的他和不少同儕積極關注改革,並完整經歷了制度變動期。由於不再召開軍審,他改任「法制官」擔任部隊參謀,這職位就像民間企業的法務顧問,負責檢查採購案合約、法治教育宣導、協助同袍處理法律事務等工作。

「以前軍中各單位沒有法律人,其實分配到各部隊後,長官會覺得我們讀過書、懂法律,對管理部隊而言滿有用的,」陳佳鴻回憶,也有軍人犯罪遭地檢署偵辦時,法制官負責協助調查案情,甚至前往法院提供軍事專業意見,但通常受限於檢察官「是否提出此需求」,雙方合作並未制度化。

這12年間,唯一做出成績的公開交流在2017年起跑──法務部因檢察官人力短缺,開放15名軍法官定期借調到各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這項計畫延續至今,多名軍人背景的檢察事務官曾經手重大刑案。

沈世偉在修法記者會說明,此舉原希望讓軍中法律人員維持實務運作,才能在戰時順利召開軍事法庭,「但效果非常有限。」他坦言:「我們看了司法機關近幾年的訓練課程和方法,我們過去對軍法官的培訓,憑良心說是不足的,」在定期借調者之外,仍有大批軍法官、軍檢察官需要進一步受訓。

何謂順利召開軍事法庭?這項程序在軍中稱為「平戰轉換」,代表由和平時期的制度、部署迅速進入戰時體制,這也是國防部啟動修法的另一目標。曾擔任洪仲丘案辯護律師的國防部長顧立雄在3月14日說明,假設台灣面臨戰爭,「不可能憑空生出一個能夠發現真實、兼顧人權保障及軍紀維持的審判制度,」現在必須重啟平時軍審,重新打造合乎公平性、獨立性的制度。

「這些話的意思就是⋯⋯因為太久沒審判,所以要讓他們(軍法官)開始練習,在還沒戰爭的時候就進行軍事審判,」前最高法院法官、現職律師錢建榮認為,此舉操之過急。

前最高法院法官、律師錢建榮對重啟非戰時軍審持反對意見,他更注重當年未臻完備的軍審修法該如何進一步改革。(攝影/陳曉威)

雖然對軍審抱持質疑,但胡博硯和錢建榮皆不反對改革現行軍法體系,錢建榮說:

「這的確是2013年修法過於快速的後果,沒有思考過軍事審判實質凍結後,體制如何維持運作。」

而高等檢察署在2020年公布的「全國性犯罪個案督導」洪仲丘案一頁中也指出,當年軍事審判法是於3日內「草率」完成修法。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林鈺雄形容,目前制度中對「戰時情境」的設計就像海市蜃樓:

「無論是行政院、國防部或立法院,從未針對何謂『戰時』、何時及如何啟動軍事審判提出任何具體規劃或修正草案。」

林鈺雄說,假設人們誤以為開戰後,現行體制就能直接上路,「這種假設本身,不就是最大的國安警訊?」如同軍方將國安、軍紀、平戰轉換視為修法目標,台灣凍結軍審12年後的當下環境,讓法界人士開始思考改革。

「解凍軍審與否」之外,法律實務上有哪些改革想像?

「症狀即使診斷正確,也要評估處方是否對症下藥,」林鈺雄表示,恢復平時軍事審判並非唯一出路,他建議,應讓軍方參審員加入普通法庭的審理過程,並且「打造全套國安專庭」才能兼顧犯罪行為推陳出新,樣態和涉案人士身分愈趨複雜的各類共諜案。

林鈺雄說明,近年司法院常遭批評審理共諜案時「效率低、缺乏軍事知識」,司法院雖已加碼在各級普通法院廣設國安專庭,上路至今卻不見改善成效。林鈺雄主張,目前司法機關的員額嚴重不足,一年約350萬件的總案量壓垮人力,國安專庭必須從「廣設」改為「量小質精」。

「子彈有限,散彈打鳥只會一事無成,」林鈺雄認為,先開放軍法官參審緩解人力需求,接著是限縮國安法庭的總數,集中到北、中、南、東四個地方法院和一個高等法院,對少量法官進行專業培訓,還要給予獎勵,例如減輕他們手中的總案件數量。

假使國防部最後仍堅持重啟平時軍審,林鈺雄強調,國防部管轄範圍只能以「第一審」為上限,第二審後便交回司法院的高等法庭、最高法院審理。林鈺雄解釋,大法官釋字436號已定義「使軍事機關完全掌理具司法性質的軍事審判,有違權力分立」,且軍人必須擁有請求救濟的權利。

而在反對平時重啟軍審的前提下,錢建榮也支持引進「軍法官參審制」,這做法在「懲戒法庭」已有先例;再者是強化軍檢察官的職責,由軍檢察官負責軍隊內部偵查,最後轉交地檢署起訴,一來趁平時培養軍方司法人員的辦案技巧,同時也能兼顧軍事專業、維持軍紀的需求。

至於軍方質疑法界判刑過輕,錢建榮認為應檢討法源。他舉例,過去內政部也不滿法界判決,多次修改《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後將未經許可製造瓦斯槍、空氣槍的最低刑期由1年改為5年起跳,行政機關有權修改認為不合理的法律,藉此和司法機關競合。

但錢建榮提醒:「加重處罰時,也會面臨大法官釋字第775號『罪刑相當原則』的挑戰。」若國防部認為法院判決《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的量刑太輕,應遵循上述路徑,重新構思符合軍隊紀律、當代人權的新規定。

針對如何阻止現役軍人涉入「共諜案」?錢建榮認為,目前「其它軍事犯罪」可維持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倘若案件牽涉「違反職役職責罪」甚至危害國安,則由高等法院起跑。錢建榮說明,像是《刑事訴訟法》第4條已規定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的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軍中共諜案亦可參考此條文。

此外,林鈺雄指出「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同樣該受監督,以美國為例,當地進行國安案件訴訟時,律師必須先經過聯邦政府機構的安全審查(Security Clearance),規定該律師可調閱的資料權限,還可能得完成安全背景調查(Background Investigation, BI)審核,證明自己的背景乾淨無虞。

如同常見幫派聘任律師專為詐騙集團辯護,法界近來也開始討論律師遭共諜收買、共同涉案的可能性,林鈺雄擔心:「假設真的有這樣的白手套,當他說要閱卷時,國家機密不就被看光了?」

正義如何被實現?先從軍法官的獨立性做起

法官必須凌駕任何黨派,根據法律進行獨立審判,然而軍法官也有對部隊的服從義務,因此法界人士認為「軍事審判官身分之保障應有別於一般軍官」。(圖非文中當事人)(攝影/陳曉威/資料照片)

事實上,國防部對軍司法體系的改革配套早已低調啟動。陳佳鴻透露,2023年國防部將法律司轄下的「法律服務處」更名為「法紀調查處」並設立三級調查制度,所有涉及國軍人員的法律事件都由該處室管轄,做出調查報告並轉交地檢署「做參考」。

為了因應一年期義務役上路,國防部也在2023年啟動「國防司法官」特考;2024年4月召開「軍事審判之過去、現在及轉型」學術研討會,7月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制定《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綜觀各界意見,不論是否支持非戰時恢復軍審,「如何確保軍審、軍檢的獨立性」都是所有人眼中之重。胡博硯強調:「我從來不認為軍法官會亂判,這是莫名的原罪,而且是制度造成的。」

胡博硯分析,當軍法官、軍檢察官仍具有軍人身分,便會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的「服役年限」掣肘,如果年限一到卻未晉升軍階,軍人就會被強制除役,他們必須向上爭取,並服從上級軍官的命令,才能盡量延長服役年限。

錢建榮也舉例,台灣採法官終身聘任制,並透過《憲法》第80條維護司法不受黨派干涉的「事務獨立性」,以及《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不得免職、停職、轉任或減俸的「人身獨立性」,這兩項條文的宗旨,便是讓法官不受任何升遷壓力,得以公正地進行審判。

目前國防部宣示將制定《軍事法院組織法》、《軍事檢察署組織法》、《軍法官人事條例》等配套,錢建榮認為,這些修法只賦予軍法官「事務的獨立性」,但軍人具有服從義務,「當軍人擺脫不了制度,便無法成為獨立審判的個體。」

法律學者的顧慮,其實軍中法官、檢察官們早有同感,卻是只聞樓梯響。回顧《軍事審判法》的歷年大修,除了2013年洪仲丘事件外,1997年的大法官釋字436號承認軍審為司法權的一環,但得為符合「審檢分立」設立軍事法院、軍事檢察署,各自獨立行使職權。

2012年更有一名軍法官不服「強制離營(退伍)」規定聲請釋憲,最後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04解釋,認定服役年限套用在軍法官身上時,已違背「獨立、公正審判原則」,所以「軍事審判官身分之保障應有別於一般軍官」,才能保障包含軍人在內的人民訴訟權。

何謂軍事審判官的身分保障?目前轉調至某地檢署任職的軍事檢察官饒明訓,曾在碩士論文中援引2014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285號報告,該報告調查各國軍審制度後得出結論:

「軍法官應嚴格獨立於軍階制度之外,避免產生任何直接或間接從屬地位」,同時「應有得到保障的終身職位,直到退休年齡或任期到期」。

饒明訓也分析過土耳其、烏克蘭加入歐盟後,如何改善軍審制度以符合《歐洲人權公約》(ECHR)的規範。他指出,歐洲人權法院(ECtHR)在各項判例中並未否定軍事法庭的存在正當性,但嚴格要求各國具有可供檢驗的「獨立性及公正性」,當軍人或軍事審判官參與國安法庭審判,「如果當下不是其軍旅生涯中最後的職位,都可能被認為軍方能影響審判,進而侵害人民訴訟權。」

然而,回到我國,釋字704號公布至今13年來,當時被宣告違憲的法條即使早已失效,國防部卻遲遲未提案修正。饒明訓感嘆:

「不論是以前到現在,軍事審判最大的問題就是──人民不相信軍事審判有獨立性。」

身為軍職司法人員,饒明訓認同軍審的必要性,也深知他在戰時的重要職責,是為了「會被軍事審判官審理的軍人」更周延地做出判決,如同當年他在碩士論文結尾寫上的法學名言:「正義不僅應該實現,而且應該讓人看到其實現(Justice shoud not only be done but should be seen to be done)。」

未來台灣重啟的軍事審判,要如何在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權、實現正義之間取得平衡?顯然還有一連串環環相扣的難題與長年斷層,等待國防與司法單位務實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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