肛門灌水、捏生殖器...狠父嫌2歲兒不服管教虐打死 判18年定讞
陳姓男子不滿2歲兒子不順從管教,多次施虐,包括以棉繩綑綁雙手,蓮蓬頭水管插入肛門灌水、毆打等,最後用拳頭捶打男童腹部2次,導致肝臟損傷、胃破裂,送醫不治。台南地院國民法庭判陳18年徒刑,陳就量刑上訴,台南高分院駁回;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定讞。
陳姓男子(31歲)妻子及育養的一雙姊弟4人同住台南市中西區平價飯店雙人房;2023年7月23日至10月18日晚間7點間,陳認為兒子不順從管教,多次傷害及虐待,男童身上多達20多處擦挫傷、瘀傷。
陳施虐手法包括入睡前以棉繩綑綁雙手,2度用蓮蓬頭水管插入肛門灌水,手捏生殖器,甚至將兒子身體伸至窗外威脅丟下樓,還以冷水沖淋、徒手或以器物擊打身體。
2023年10月18日,幼子剛吃中餐,陳在飯店房間用拳頭搥打平躺的男童上腹部2次,再用手掌重壓同一部位,男童因肝臟損傷及胃破裂,胃內容物流出約500毫升於腹腔,男童腹膜發炎並引發敗血性休克。
陳與妻子當晚發現兒子沒反應,送醫急救無效。生母被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一、二審均被判2年,已入監服刑,她出庭作證哽咽說「沒做好母親的責任」,每天都在反省,出獄將為兒子辦法會,減輕病痛。
南院國民法官法庭認定陳姓生父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18年徒刑。陳上訴指原審量刑過重,漏未審酌他還有1名稚齡未成年女兒的最佳利益,與已內國法化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和高分院另一矚目案件判決意旨相左,請求輕判。
二審認為兒童權利公約第14號一般性意見內,也肯認父母因受刑事追訴有需與子女分離情形,未干預法院依法量刑職權;且兒童為父母保護對象,非父母為違法行為後減輕刑責託詞,不能用以認定原判決科刑裁量不當。
上訴審法院對國民法官案第一審判決應尊重,台南高分院認為陳無「情堪憫恕」情事,駁回他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事用法無違誤,也駁回陳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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