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散布仇恨言論、激化對立 政院拍板修正「社維法」最高罰3萬
行政院院會今日(26日)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對於在公園、車站等公共場所,以旗幟、標語等相關物品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將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同時新增,以網路公開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中華民國主權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內政部經會商法務部、數位發展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後,得令網路平台、網路內容提供者或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該內容限制瀏覽、移除或對使用者帳號採取限制或終止服務的措施。
草案規定,假如情節重大或為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必要者,內政部得逕令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對於網路業者無正當理由不遵行內政部的相關命令,內政部可處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表示,本次社維法修正,並非擴張限制言論自由,而是在言論自由保障前提下,針對必要情形進行合理規範。他指出,相關限制除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的原則外,也依循我國所應遵守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