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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愛不停】「離婚後兩人才交往」 綠光苦主:我才不信

鏡週刊

更新於 2018年12月17日11:42 • 發布於 2018年12月17日22:58 • 鏡週刊

**苦主馬先生氣憤地表示,理律律師事務所回答說陳律師跟他前妻「先前有認識沒交往,但現在進行中」,希望他相信他們僅是離婚官司後的好感爆發,還動用彼此都是扶輪社的背景套關係,要馬先生息事寧人。

**

律師王琇慧表示:「律師和當事人交往或發生性行為,屬於個人私德的問題,只要不觸犯《刑法》通姦罪,原則上沒有刑事犯罪的問題,但若是用性行為來抵用律師費用,則可能構成律師懲戒事由。」

馬先生前妻(右)與陳律師(左)濃情蜜意自拍。
馬先生前妻與陳律師共遊的這一幕,當場讓馬先生看傻了眼。

按照常理,律師若與當事人熱戀,容易讓律師失去客觀獨立性,若加上二人的工作內容明顯有利益衝突,就算是平日見面也都需在公開場合,以避免私相授受,更遑論私下大搞婚外情。對於陳女與陳姓律師的交往,律師倫理規範中有關執行職務應基於「理性」及「良知」的條文,似乎已給了最好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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