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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體罰納教師聘約 教部:以社會共識為前提

青年日報

更新於 2018年03月13日15:04 • 發布於 2018年03月13日16:00
人本教育基金會公布一段學生提供的短片,顯示國中老師打手心體罰學生的情形。(人本提供)

記者黃朝琴/臺北報導

人本教育基金會昨日召開記者會,呼籲將「禁止體罰」納入教師聘約,並在2年內徹底終結校園內的體罰行為,以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教育部則回應,《教師法》條文明訂體罰學生,嚴重可解聘,若社會各界達成共識,便可朝此方向努力。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表示,教育部民國95年將「禁止校園體罰」納入教育基本法,修法10餘年來,校園體罰現象有改善,但沒有絕跡,近年就發生教師飛踢學生胸口、呼巴掌、打腫小孩屁股等新聞事件。

馮喬蘭表示,教師的暴力行為不只是個人的失控,而是透過國家體制對兒少施暴,教育單位有絕對的責任,禁絕一切透過體制對兒童施加的暴力。

對此,教育部國教署組長林良慶說,《教師法》第27條第2款提到,各級教師組織的基本任務包括「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如果社會各界有共識,教師團體也沒有意見,「會從這部分來努力」。

林良慶也提到,《教師法》第14條明訂,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可將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現行已有罰則可以處置體罰學生的教師;至於是否要寫進聘約,則需進一步協商和尋求社會共識。

其實,校園體罰事件從小學到高中都可見到實際案例。臺灣戲曲學院去年5月爆發,客家戲專技講師李菄峻排練時,3次飛踢、2次腳踹高一女學生,施暴過程全都錄;儘管外界同情他出身於功能崩解家庭,造就不健全人格特質,但「客家戲王子」一夕間名譽掃地。

當時教育部技職司司長楊玉惠表示,《教育基本法》明定國家應保障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影帶明確可看到老師對學生施暴,已明顯違法,學校必須啟動不適任教師程序進行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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