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閱手機定位 需申請搜索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2日裁定,檢調等執法單位調查案件時,若想向電信業者調閱手機定位紀錄,掌握或追蹤用戶幾日來或幾周來的行蹤,須先向法院申請搜索狀。最高法院這個最新判決,被視為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與隱私的重要里程碑。
最高法院9名法官以5比4通過裁決,規定日後執法部門進行一般刑事調查時,須出示充分合理證據向法院取得搜索狀後,才可向民營的電信業者調閱民眾的手機定位紀錄。
主張限縮執法部門權限的首席大法官羅伯茲(John Roberts)寫道,長久以來,手機定位功能引發的隱私疑慮,一直高於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引發的疑慮。他說,手機隨時隨地不離身跟著主人到許多涉及個人隱私的地點,例如民宅、診所、政黨辦公室等,從中可揭露用戶的家庭狀況、政治傾向、宗教信仰及性取向,這些紀錄都牽涉到隱私。
所以不能任由政府無限制地透過電信商取得手機用戶的定位紀錄。但羅伯茲指出,裁決僅規範手機的定位數據,其他資料如銀行紀錄不在此限。此外,在緊急情況下,例如發生炸彈攻擊或民眾生命受威脅時,執法人員可不申請搜索狀取得手機定位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