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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常見理賠乘客或是第三人的汽車險,有賠償「駕駛人」的保險嗎?

Smart智富月刊

更新於 2020年07月28日06:42 • 發布於 2020年07月29日02:00 • SARAcares莎拉保險網 更新時間:2020-07-28

所有車禍事故中,不一定會有「第三人」(包括對方駕駛、對方乘客以及路人),不一定會有「乘客」,但一定會有的元素就是「駕駛人」和「車輛」。

在發生車禍時,一般人大多擔心自己賠不賠得了別人的損失,因此車險項目有很多針對除了駕駛本身之外對象的理賠,卻忽略了駕駛人的保障,就車險項目來看,能保障駕駛本身的車險就只有「駕駛人傷害險」。

駕駛人傷害險附加在2大車險下,保障各不同
「駕駛人傷害險」是用於駕駛被保險車輛時發生事故,造成駕駛人體傷、失能或死亡而理賠給駕駛人。

駕駛人傷害險無法單獨購買,分為「附加於強制險之下」及「附加於第三人責任險之下」兩種,消費者可從下表先了解兩者保障的差異,再選擇自己想要的類型。

由上表可知,保障範圍以「附加於第三人責任險之下」的駕駛人傷害險較廣,保額也可自行選擇;而「附加於強制險之下」的駕駛人傷害險較為便宜,失能等級也分得較細,可說是各有優缺,可依駕駛人的行車習慣與需求來選擇。一般在可負擔的情況下,會建議選擇附加於第三人責任險的駕駛人傷害險,讓行車的保障範圍及額度較為充足。

不過,附加於第三人責任險的駕駛人傷害險,會需要填寫「被保險人名冊」,而這一項可是和理賠有關係呢!

駕駛人傷害險的「被保險人名冊」是什麼?
一般來說,駕駛人傷害險是依「車」而保,因此若一輛車多人使用(例如家人、親友),在附加強制險之下不需列入被保險人名冊,也都有保障,但附加於第三人責任險之下投保駕駛人傷害險,就需要被保險人名冊了。

「被保險人」指的是駕駛被保險汽車的人,如果不只是自己駕駛,在投保時就需要將會駕駛被保險汽車的人一一在保險公司提供的名冊單上填寫,以免造成日後理賠上的爭議。

目前有些保險公司放寬「經被保險人(車主)許可使用或管理」可在保障範圍內,因此在投保時,消費者務必問清楚是否需要條列填寫被保險人名冊,在提供駕駛人名單時,也盡量把可能會駕駛被保險車輛的人員寫完整,才不會因漏寫而在發生事故時無法理賠。

駕駛人傷害險保費,會隨保障人數而增減
駕駛人傷害險是車險中唯一給駕駛人的人身保障,尤其家中有一車多人用的狀況,可一次保障多人,也是十分方便划算。如果車輛只有自己開,也可選擇「限定車主本人」的方案,而保障對象愈少,保費也會相對愈便宜。

我們常聽到保車險的原則是「先保人、再保車」,但在「保人」這一塊,往往會略過自己,而把注意力放在「賠別人」上面,造成兩方保障不均,一旦發生自己傷殘較嚴重、對方卻沒太大損傷的事故,反而理賠不了多少錢,還得自掏腰包付醫藥費,如果有駕駛人傷害險,就能讓自己多一份行車保障。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SARAcares莎拉保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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