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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故變大災難? 警方呼籲:落實「快標記」避免二次追撞

觀傳媒

更新於 03月14日12:37 • 發布於 03月14日12:37 • 觀傳媒

發生車禍別傻等 掌握「三原則」速移車免受罰。

(觀傳媒桃竹苗新聞)【記者曾平/桃園報導】在快速道路或一般道路上,單純的財損交通事故屢見不鮮,但許多駕駛人因擔心移車會影響責任判定,常堅持在路中央等待警方到場。然而,這種觀念不僅容易造成交通大後退,更潛藏著後方車輛閃避不及而引發「二次事故」的奪命風險。桃園市交通警察大隊對此特別破除迷思,強調民眾若發生單純車碰車事故,只要掌握「人沒事、車能動、快標記」的採證原則,即可在拍照標記後迅速移置車輛,無需在原地枯候。

交通警察大隊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處理單純財損案件應遵循拍照錄影五原則。若當事人未依規定標繪、拍照並迅速移車,導致後方交通壅塞,警方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處以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警方呼籲,發生事故後應先在後方放置故障標誌,接著拍攝包含標線的全景照、碰撞點及車損部位,隨即將車移至安全地點。為了推廣正確觀念,警局也積極印製「隨車標繪筆」供民眾標記車角位置,透過網路與社群媒體強化宣導,讓每位駕駛都能在最短時間內完成採證,在保護自我的同時,也確保道路的安全與暢通。(圖/警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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