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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退新制條例修訂發布 4大重點一次看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3月25日03:04 • 發布於 03月25日02:52
勞動部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強化雇主落實法遵之義務及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權益,並保障未成年遺屬之請領權益(勞動部提供)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勞動部今年初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經蒐集學者專家意見後,今(25)日正式發布,除了領月退者可在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更確立雇主不得拒絕為勞工收取自願提繳退休金(第21條),否則可依法加徵最高1倍的滯納金。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條文今(25)日發布後,僅有第21條自115年8月1日生效,其餘條文自115年3月27日起生效。

勞動部表示,今日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共有4大重點:

一、確立雇主有收取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的義務,違反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每逾1日加徵應提繳金額的3%,最高至應提繳金額的1倍。

二、原本請領月退休金的勞工,可在30日的「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

三、若勞工年幼時因父母離異等因素,在成年後才得知可繼承身故親屬的退休金,卻因超過10年請求時效而無從請領,此次修正將可請求期間改為「自成年之日起算」。

四、擴大勞工的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為「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的保障範圍,保障遺屬請領專戶餘額的權益,避免退休金專戶在勞工身故後遭強制執行。

勞動部強調,此次修訂是考量勞退新制是我國勞工老年經濟保障的重要制度之一,為強化雇主落實法遵義務、確保勞工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時的雇主責任、保障死亡勞工的未成年遺屬及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的權益,及兼顧不諳選擇勞工退休金請領方式勞工的選擇權,因此進行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今(25)日發布後,僅「雇主有收取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義務」部分,自115年8月1日生效,其餘條文自115年3月2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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