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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虛擬資產十大監理原則》業者、學界持5大意見 郭國文籲成立金融科技局

信傳媒

更新於 2023年09月07日10:47 • 發布於 2023年09月07日10:47 • 葉佳華
民進黨立委郭國文7日舉行「虛擬資產監理:指導原則應納入措施」公聽會,邀請產官學界代表出席。(攝影/葉佳華)

加速推動虛擬貨幣行業成立公會,經濟部已在今年8月預告新增「虛擬通貨商業」,等預告期2個月屆滿後,加密貨幣業者就可以申請組成公會;另外,作為虛擬貨幣資產平台的主管機關—金管會也即將在9月底正式公告,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由公會依循指導原則內容進一步訂定業者自律規範。

金管會證期局9月底前將公布指導原則,擬定10大監理方向

今年3月,行政院已指定金管會出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的虛擬資產平台主管機關,隨後確定以金管會證期局為主責單位,證期局也將在今年9月底之前公布指導原則,作為官方督導的自律規範;以目前出爐的指導原則草案重點內容摘要,預計將擬定10大方向管理虛擬貨幣。

由民進黨立委郭國文7日舉行「虛擬資產監理:指導原則應納入措施」公聽會,邀請產官學界代表出席,針對金管會目前正擬定的「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指導原則」,提出相關看法。

針對指導原則的內容,有業者提出不少意見,包括指導原則要求,若有透過平台發行的虛擬資產,發行人應公告編製白皮書,但有業者指出,有些商品難以提供白皮書;另外,也有業者針對平台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規定提出疑義;除此之外,針對內部控制及機構查核,也有業者透露,找不到會計師願意出具查核報告。甚至金管會也鼓勵業者,針對客戶損失層面進行保險,但業者回覆,目前並沒有保險公司提出類似的險種,以至於難以進行投保。

台灣金融科技協會理事長蔡玉玲指出,指導原則最大的問題是在於,會計師不願簽核,實際詢問會計師公會後,對方回應希望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訂定一套關加密貨幣的會計查核規範,讓會計師有查核的基準,否則指導原則難以遵循。

蔡玉玲也呼籲,銀行對於產業的不友善也難以讓加密貨幣產業發展,如果會計師或第三方單位有很好的查核機制,加上銀行也能配合,對於整體產業的業務發展相信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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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業者呼籲制定專法、分級納管,學界盼爭取成立金融科技局

在公聽會上,出席的業界代表、Maicoin營運長陳明惠則呼籲應制定專法,並且針對不同規模大小進行分級納管,她舉例,單純做買賣、或是單純錢包託管等簡單業務的交易所,可能不需要適用成本如此高的嚴格洗錢防制。

澳洲蒙納許大學法學院教授臧正運認為,台灣的虛擬資產政策已經不適合拆成不同的環節、分配給不同部會監管,目前各國的趨勢都是以新型資產的角度來看待,並且以專法的方式加以監管,從法律學者的角度認為,適合用專法加以處理,若沒有用專法加以處理,以台灣的情況,各部會協調會降低效率。

除此之外,臧正運也提到,針對指導原則內容中,對於消費者爭議的處理並沒有很明確,因此他也建議,主管機關應積極爭取成立金融科技局,對於相關人力、資源、編組都會更為明確。

蔡玉玲則語重心長地說,像是亞洲鄰近國家的新加坡、日本、香港等國家政府都有明確支持加密貨幣產業發展的宣示,「太多國家在想要成為將來虛擬資產的主導國家,但是台灣卻缺乏清楚的產業政策,我們現在都是有弊案的產生以後,才用防弊的角度進來監管,如此一來,台灣很容易失競爭力。」呼籲台灣應該要有對於加密貨幣發展的產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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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已成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打詐問題如何解決?

另外,近期檢警機關偵辦案件時也發現,虛擬資產已被不法分子作為犯罪工具使用的趨勢增加,尤其又以個人幣商所發生的樣態較多,對此,警政署研發科長莊明雄坦言,警政署在偵辦虛擬貨幣過程中確實面臨很大的挑戰,過去也曾以刑事案件移送幣商,但是很多案件都不起訴,最後難以處理犯罪問題。

莊明雄也認為,應該是「行政在前、刑事在後」,先由行政單位做好監管制度法制化,認為除了虛擬貨幣交易所應納管之外,虛擬貨幣的場外交易也應該一併納管,若僅是「自律」恐怕會有漏洞問題。

面對詐騙的問題,陳明惠也說,業者在第一線上看到許多被害人及人頭帳戶,但對於現行人頭帳戶卻無法直接處理,只能與警政署、檢察單位私底下情資互換,一旦發現人頭戶就通報警政單位,業者無權凍結帳戶,只能用內控規則暫緩交易5~7個工作日。

郭國文召開虛擬資產納管公聽會,統整會中各界提出的5大結論。(攝影/葉佳華)

虛擬資產納管公聽會,郭國文統整5大結論

金管會證券商管理組組長黃錫和則回應,很多業者提出應制定專法因應,但制定專法並不容易,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因此在還沒有專法的情況下,確實也只能仰賴指導原則、自律規範;至於細節規範則仰賴未來成立公會後,再交由業者制定進行討論。

最後郭國文則統整出與會的各位業者、學者、協會與律師代表的多數意見,得出五大結論,包括第一,認為虛擬資產納管應該以廣度監管為目標,而不是著重在深度監管;第二,目前監理規範中,要合法的門檻非常高,針對小規模或業務內容相對單純之業者應提出差別化監理措施。

第三則是針對場外交易制定規範,一併納入監管範圍;第四,因應不斷創新的金融科技發展,金管會應積極爭取成立金融科技局,專責處理金融科技與虛擬資產業務;最後因應虛擬資產的跨領域與多元性,也應朝制定專法的方向來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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