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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助理費21萬 竹縣無黨籍議員鄭昱芸判3年8月將入獄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4年03月14日04:16 • 發布於 2024年03月14日03:58
新竹縣無黨籍縣議員鄭昱芸去年10月改判3年8月、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鄭昱芸近期須入獄,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竹縣無黨籍縣議員鄭昱芸,2018年以吳姓母子充當公費助理人頭,詐領21萬餘元助理補助費,一審新竹地院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7年4月徒刑,二審高等法院考量她確實有以公費服務縣民,推廣地方特色活動,去年10月改判3年8月、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鄭昱芸近期須入獄,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判決指出,出身芎林鄉的鄭昱芸在新竹縣議會第19屆議員任內,於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未實際支薪聘僱吳女、陳男母子2人擔任公費助理,卻將2人列入助理名冊,檢附遴聘異動表、身分證影本等,提交給議會,使議會承辦人將2人登載於「議員助理補助費印領清冊」、「議員助理年終春節慰勞金印領清冊」中,並各匯11萬3674元、10萬4575元至2人的郵局帳戶,鄭昱芸從而詐取助理補助費總計21萬8249元。

一審新竹地院認為,鄭昱芸為逐私利,明知未實際聘用吳女母子擔任議員公費助理,仍以人頭助理方式,不實向新竹縣議會申報為助理,藉以詐領財物,罔顧選民所託,量處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二審高院認為,吳女母子歷次的認罪證述一致,佐以多名真實聘用的助理證詞,認定吳、陳母子並非公費助理,鄭昱芸確實觸犯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取財物罪。

高院考量鄭擔任議員期間確實服務縣民,並辦理各項地方特色推廣活動,活絡地方社區事務,詐領期間僅8個月,詐取金額21萬餘元,若科以最低法定刑度7年仍嫌過重,情輕法重,故依刑法第59條「其情可憫」減輕其刑,改判3年8月。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誤,量刑未逾裁量權範圍,理由亦已充分說明,上訴沒有理由,駁回鄭女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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