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6大重點」一次看! 精神障礙者免死、虐童致死等重罪不得假釋
因應憲法法庭判決、並回應民意對嚴懲暴力犯罪的期待,行政院會今天(30日)通過法務所擬具的《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主要重點包括「精神障礙者不得判死」及「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釋」,未來犯下故意殺人、殺人未遂、虐童致死或重傷等犯行、被判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都不得申請假釋。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張曉雯表示,依照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法務部增訂了關於行為時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能力明顯不足;或在審判中有自我辯護能力不足的情況下,都不得科處死刑。
其次,為了彰顯社會公義,本次修法也增訂對於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凌虐未滿7歲兒童致死或重傷者,經過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都不得假釋的規定。對此,法務部也補充說明:無期徒刑假釋後,如果再犯重大罪行並判處無期徒刑者,撤銷假釋後不得再假釋。
第三、依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增加對於裁判確定前的執行羈押日數,都算進已執行期間的規定,以符合平等原則。
第四、有關假釋撤銷後「殘刑」執行方式也有所調整:因應113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無期徒刑經撤銷假釋者一律要執行20年或25年徒刑的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修訂後無期徒刑經撤銷假釋後,如果再犯罪、經過再判處無期徒刑確定者不得執行假釋之外,其餘都依照當事人撤銷假釋情節的輕重,來規定是否得以假釋的門檻。這是為了兼顧有期徒刑撤銷假釋門檻的衡平性,兼顧社會防衛及社會復歸的功能。
第五、為了因應新舊法適用原則明確化,同時也修訂了《刑法施行法》,採取的是「從輕從舊」的原則。
第六、基於死刑定讞判決執行前的收容期間法律性質不夠明確,因此在《監獄行刑法》裡面明定有關死刑定讞執行前的收容期間,不得折抵刑期 ,同時也不算入假釋期間的規定。
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法不但回應憲法判決,更展現政府「嚴懲重罪、保障人權」的雙軌理念。後續將送交立院審議,期盼能儘速通過,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張柏仲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