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監理嘉惠末段班 負責人停職、利關人交易...紅線大縮
金管會今(15)日公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預計明(2026)年1月1日施行。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答覆媒體詢問時指出,改變較大之處在於,調整「資本顯著不足者」的定義,相對放寬了「資本不足者」,好讓保險公司有較多空間因應接軌國際新制後較高的波動與不確定性。
我國現行法令規定,保險公司的資本適足率(RBC比率)在150%以上但未達200%者,稱為資本不足。「保險法」要求主管機關應對資本不足者,限期提出財業務改善計畫、停售或限制開辦商品、限制資金運用範圍、限制負責人酬勞或紅利…等等,屬於較輕的監理行為。
保險公司的RBC若在50%以上但未達150%者,稱為資本顯著不足。保險法要求主管機關採取的監理行動較重,除了可以採取上述對資本不足者的措施之外,還可以對負責人減薪(報酬)至少30%、停職或解職;命令公司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處分特定資產、新增或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等等。
拉大「資本不足」,限縮「資本顯著不足」
保險法第143-6條要求主管機關對資本適足率較差、清償能力較弱的保險公司,採取較強勢的監理作為,但金管會今日公布的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則是放寬了對資本不足者的定義,同時限縮了資本顯著不足的範圍。
因為資本顯著不足的範圍被限縮,保險公司比較不會被歸類到資本顯著不足,連動所及,自然不會有負責人被較大幅度減薪、被停職或解職,公司被限制或禁止從事利關人授信或其他交易等情事發生。
根據金管會今日公布的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我國保險業明年元旦起接軌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ICS後,資本適足率(ICS比率)在50%以上但未達100%者,稱為資本不足。因RBC 200%對應ICS 100%,ICS在50%以上但未達100%者,可視為RBC在100%以上但未達200%者。
ICS 50%~75%,升格至資本不足
目前RBC制度下的法令規定,RBC在150%以上但未達200%者,稱為資本不足,金管會的草案等於把資本不足的定義放寬到RBC 100%以上但未達200%者,等於把RBC在100%以上但未達150%者,也就是ICS在50%以上但未達75%者,把這個級距,從現行屬於資本顯著不足,「升格」為資本不足,實質嘉惠清償能力拉警報的末段班保險公司及其負責人。(推薦閱讀)國內匯款秀部分戶名 32家機構網行銀先辦、年底擴至ATM
金管會為什麼要這麼做?面對媒體詢問,蔡火炎說,因為新制度的資產跟負債都會用公允價值跟現時估計去衡量,保險公司的資本適足率會面臨到比較高的波動程度,具有不確定性。為了給業者比較多的彈性去因應這個新制度,所以在資本不足這邊就把它放得稍微比較寬一點,讓業者有比較多的空間去調整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