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法》修法拍板!解死亡前2年贈與課稅的爭議
Newtalk新聞
行政院會今(30)日拍板《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如被繼承人的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財產,應依受贈財產所占總遺產比重,分別由受贈人負擔一定數額的遺產稅,避免被繼承人藉生前贈與特定親屬財產,以規避遺產稅的課徵。
依據現行《遺贈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免稅,但若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此案修法源於2024年10月的憲判字第11號判決,該案例是陳男除了原配、婚生子女外,還有一名非婚生子女,於是,陳男在過世前1年贈與原配價值高達3億的股票,因屬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後續原配與子女拋棄繼承,而讓非婚生幼女獨自負擔巨額遺產稅。
因此,憲法法庭113年做成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主張生前贈與併入遺產課稅財產(即擬制遺產)的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以及被繼承人配偶受贈的擬制遺產,欠缺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規定,皆屬「違憲」。
行政院長卓榮泰裁示,這次修法主要係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落實財產權保障,明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若無繼承人,則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也反映配偶共同家計所生貢獻,完善遺產稅法制。
卓榮泰說,這次修正有三項重點,第一,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即擬制遺產,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並以該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第二,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配偶受贈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計算。第三,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及刪除分期繳納之金額限制,有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遺贈稅法》修正草案第6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及其配偶之財產,經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的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的規定;另將遺囑執行人由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修正為得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規定。
另財政部也修正《遺贈稅法》第17條之1,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以及納稅義務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配偶,前述配偶受贈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的規定。
財政部同時修正《遺贈稅法》第23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的文書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案件,其遺產稅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而《遺贈稅法》也修正第30條,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規定,修正分期繳納加計利息的利率基準,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稅;新增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遺贈稅法》修正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財政部指出,此次《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可維護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並便利遺贈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收;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期儘速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