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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特殊洗錢罪」對個人幣商判刑 法院:虛幣適用洗錢金融規定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6月27日14:28 • 發布於 06月27日14:19

越南籍蘇姓男子從事非法「個人幣商」以境外OKX交易所購買、收受市值5億元的泰達幣,替多名同鄉轉匯成越南盾。台中地院認定蘇從事虛擬幣、法定貨幣交換,應適用洗錢防制法關於「金融機構」規定,且他未踐行客戶確認、沒留存交易紀錄,依「特殊洗錢罪」判他1年2月,是全國首例。

台中地檢起訴指出,蘇男未確認加密貨幣來源、去向或客戶身分,也沒留存必要交易紀錄下,向不詳客戶收受1691萬4705.5顆泰達幣,換算市值5億744萬元台幣。

蘇透過OKX的OTC系統(Over the Counter 場外交易)賣出泰達幣,由買家支付越南盾到蘇指定、有兌換越南盾需求客戶的電子錢包內,以此替客戶將泰達幣兌換為越南盾,賺取匯率價差20萬2976元,且蘇多次收受、轉出巨額泰達幣,都在1小時內清空錢包,行為符合一般洗錢態樣。

檢方訊時,蘇全部認罪,稱每10萬顆泰達幣可獲得1200元新台幣報酬,但他無法確認泰達幣來源是否合法、不清楚買家身分,也未留交易紀錄。

檢察官戴旻諺指出,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10條,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確認客戶身分,也就是KYC(Know Your Customer)程序,及留存必要交易紀錄並審查實質受益人,蘇雖是「個人幣商」但身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人員也應適用該規定,並具有洗錢防制義務。

蘇規避相關程序,卻經手5億多元泰達幣,且無合理來源,偵結依同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特殊洗錢罪嫌起訴他。

台中地院維持同樣見解,認為蘇男以幫人從事虛擬貨幣、法定貨幣間交換為業,屬「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人員」,自應適用洗錢防制法關於金融機構的規定,並納入洗錢防制規範。

中院審酌,蘇私下替人從事虛擬貨幣、越南盾間兌換,將交易款轉匯至境外,規避客戶審查、紀錄保存,不僅有隱匿、掩飾犯罪與犯罪所得潛在風險,並破壞金融秩序、外匯管理,考量犯後坦承、繳回犯罪所得,無前科等,依特殊洗錢罪判他1年3月,緩刑4年,應向公庫支付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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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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