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阻毒駕 「持有」電子煙最高罰10萬 輸入販賣業者有刑責
為杜絕非法利用電子煙載具偽裝、販售俗稱「喪屍煙彈」的毒品,衛福部將修正「菸害防制法」,明定禁止「持有」電子煙,並將持有與使用電子煙的罰鍰提高為最高新台幣10萬元。此外,針對製造、輸入、販賣與供應業者,修法也新增刑責,以強化源頭管控。
近期毒駕事件頻傳,造成多起傷亡悲劇,而毒駕肇因多來自俗稱喪屍煙彈的新興毒品「依托咪酯」。依托咪酯原是醫療用麻醉劑,卻遭濫用混入電子煙油,並在校園與年輕族群間快速傳播。行政院會4日祭出多項措施,其中包括衛福部將修正「菸害防制法」,明定禁止「持有」電子煙,並將刑罰入法。
現行「菸害防制法」有條件開放加熱菸並禁止電子煙,且針對「使用」電子煙行為訂有處罰規定,違者可處新台幣2千元至1萬元罰鍰,但對於「持有」電子煙並無相關管制。衛福部此次修法新增禁止「持有」電子煙,違規持有者除沒入產品外,也將提高持有及使用電子煙的罰則。國健署長沈靜芬說:『(原音)個人的部分的話,除了目前持有是要禁止之外,他還有一個沒入的一個手段,針對單純的使用以及持有的部分會把罰鍰提高到3到10萬。』
沈靜芬指出,修法也參考他國分級管理的做法,針對使用者採行政罰,供應鏈行為則刑罰化,因此,針對製造、輸入、供應與販賣的業者,修法將新增刑責,從源頭切斷非法利益,賦予司法查緝與強制處分手段,並瓦解地下經銷網絡,降低商業牟利與誘引行為,避免非法菸品在市面上流通。
此外,此次修法也將同步強化網際網路平台管理及責任,增訂平台業者應建立違法資訊風險控管與自律機制,杜絕網路非法行銷。(編輯:許嘉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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