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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ard拒供個資…2度遭警方上門!律師預言「檢方下一步」:法務搞不清狀況

風傳媒

更新於 2023年12月19日09:30 • 發布於 2023年12月19日09:29 • 陳怡穎
Dcard遭檢警搜索。(圖/翻攝自Dcard)

國內知名社群平台Dcard驚傳因匿名會員涉及上百起詐騙、恐嚇、兒少等案件,位於北市大安區的總部於11月和本月18日兩度遭到警方上門,Dcard卻以保障言論自由、大法官釋憲為由,拒絕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對此曾任檢察官的律師陳昭仁直言,檢警一般也是很不想出動搜索的,Dcard拒絕配合提供資料,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腳,檢察機關下一步就會來硬的。

據了解,Dcard長期不配合警方偵辦該公司論壇內此起彼伏的詐騙收簿等刑案,堅持比照外商公司約定,要求警方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才肯提供涉案帳號資料。內湖警方日前接獲民眾通報妨害名譽案件,偵辦過程中向Dcard調取資料,卻也同樣遭到Dcard回函拒絕「僅於接獲法院來函或法院核發之令狀,如調取票、搜索票或扣押裁定等後,於合理範圍內協助辦理調取作業」,內湖警方於18日到Dcard總部,帶回該公司的李姓法務人員配合完成調取程序。

對此律師陳昭仁透露,從前當檢察官時,也曾遇到必須向某公司調取客戶資料的情形,「結果底下法務在那邊推三阻四、愛理不理,說這有個資法和隱私問題」,當遇到類似狀況時,他會先發函警示對方,請公司負責人以證人身分說明,再不然就只能依法搜索了,「其實我也很不想搜索公司,非常麻煩…有時候又會有反作用力」,但通常對方就會乖乖配合了,「反觀Dcard,應該換個法務吧…要搞清楚狀況啊」。

陳昭仁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司法機關都可以公文、口頭提出命令,要求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供作為證據或必須沒收的證物,「叫你提出就提出」,可作為證據物件範圍無所不包,例如妨害名譽案件中,證物就是匿名帳號的使用者資料。

問題是,平台是否提供使用者資料,也是妨害名譽除罪化的最大阻力,「都有社群平台不鳥司法機關的提出命令了,更何況一般小老百姓,要在民事訴訟中拿到社群平台使用者資料,可說是難如登天」,Dcard既然拒絕提供資料,也就是無視司法機關提出命令,下一步就是直接強制上門發動搜索,只要是台灣本土的機構或個人都必須配合。(推薦閱讀:Dcard又被找上門「匿名會員涉詐欺」拒提供資料!律師說話了:為什麼隱私權不能被限制

陳昭仁提到,除非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保障的所有方例外,確實可以合法拒絕提供證物,檢警要有法院核發的調取票,所有人或保管人才有義務提供通訊使用者資料,然而Dcard屬於社群平台,並不適用於《通保法》保障範圍內,因此Dcard在法律上是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提供使用者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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