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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喪未現身、債主頻敲門 母心死求逐出家門!法院卻打回票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3月06日04:00 • 尹維源

一名母親阿芬因不堪兒子阿領(均化名)長年索討金錢、在外欠債惹來討債公司頻頻上門,甚至父親過世也未返家奔喪,憤而向法院聲請,要求將兒子阿領「逐出家門」,依法命其「由家分離」。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早已未共同生活,法律上根本不構成「家」的關係,日前裁定駁回聲請。

判決指出,阿芬主張,阿領退伍後未與家人同住,平時沒固定工作,經濟拮据時便向她索錢度日,甚至在外積欠債務,導致討債公司多次登門催討,讓她身心俱疲。甚至2019年丈夫、也就是阿領的父親阿行(化名)過世時,阿領竟未回家奔喪。母子關係形同決裂,因此依《民法》第1128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命兒子自家中分離。

法院指出,《民法》所稱的「家」,並非單指戶籍設在同一地址或同住一間房屋,而是必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實際同居的親屬團體,才構成法律上的「家」。家中並設有家長,家屬與家長間形成特定權利義務關係。在此基礎下,家長如對已成年子女有正當理由,始得請求令其「由家分離」。

經查,阿芬戶籍設於住處,而阿領戶籍則另設他址,雙方並非同一戶籍地址。更重要的是,阿芬也坦承,兒子退伍後就未再與家人同住;此外,阿領目前因案於監獄服刑。法院認為,雙方客觀上並無同居事實,主觀上也無共同生活之意思,自難認定兩人仍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親屬團體。

法官強調,「由家分離」的前提,在於雙方原本確實存在法律上之家屬關係與共同生活事實;若根本未構成「家」,自然也無從適用分離規定。換言之,母子間既早已分居,各自生活,形式上雖為親屬,實質上卻不符《民法》所稱「家」的要件。法院認定,阿芬依《民法》第1128條所為聲請,於法無據,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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