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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弟認:用我名字就是錯誤!幫還債還扛房貸 姊姊順利討回房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1月23日04:00 • 尹維源

兄妹為房反目對簿公堂!一名婦人小晴主張,30 多年前為了讓父母有安身之所,她與哥哥阿堃及弟弟阿本(均化名)共同出資購買市區一戶住宅,約定各持 3 分之 1,但因阿堃是長子,才「借名登記」在他的名下。不料,多年後姊弟失和,阿堃甚至揚言趕母親出門,讓小晴忍無可忍提告。

判決指出,該處不動產是在1987 年購入的預售屋,當時三兄妹各自出資 43 萬元支付頭期款,並約定實際持分各為 3 分之 1。考量阿堃為家中長子,三人便合意將房屋登記在阿堃名下,作為全家共同居住使用。

小晴主張,房屋完工後,阿堃與家人同住,但後續龐大的房貸卻幾乎由她一肩扛起,不僅於 2003、2004 年間代為清償兩筆房貸,還陸續替阿堃處理網咖經營失敗衍生的債務與信用卡欠款,金額遠超阿堃原先支付的頭期款。弟弟阿本也因債務問題,口頭同意將其持分讓給她。

此外,2021 年小晴因購屋資金需求,請阿堃以該屋向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貸款 500 萬元,貸款全數匯入小晴帳戶,並由她自行清償完畢。小晴認為,無論出資、負債或風險,實際所有權人始終是自己。

對此,阿堃否認借名登記關係,辯稱房屋是自己購買,姊姊小晴與阿本的出資只是借款,且長年居住、繳納水電稅費者也是自己,並非單純掛名。

不過,法院調查時,弟弟阿本與母親的證詞卻成為關鍵。法院指出,他們一致證稱,購屋原意就是「三人共有、借名登記」,所有權狀多年來也由母親保管;錄音對話中,阿堃更曾親口承認「用我的名字就是錯誤」,顯示其對借名事實並非不知情。

法官認為,不動產登記在誰名下,並非判斷所有權的唯一標準,應綜合出資比例、實際清償貸款、債務負擔、對話內容及家庭共識加以判斷。本案中,小晴長年負擔房貸與巨額債務,已實質取得全部持分,阿堃主張「借貸關係」卻無法提出具體證據,難以採信。

法院因此認定,三兄妹間確實存在借名登記契約,小晴依法終止該契約,請求返還所有權有據,判決阿堃須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姊姊小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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