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方向盤回正燈自動熄滅 法官不信!女駕駛吞下1200元罰單
民眾檢舉違規究竟能否成立?台中市一起「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的交通裁罰案件,日前由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舉證影像清楚、違規事實明確,駕駛辯稱因為方向燈會「自動熄滅」,所辯並不足採信。因此,裁定維持1200元的罰鍰。
判決指出,婦人阿襄(化名)駕駛名下小客車,於某日下午3時許,行經台中市霧峰區中正路一帶時,遭後方車輛以行車紀錄器拍下違規畫面並提出檢舉。警方檢視影像後,認定阿襄於變換車道過程中,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依法舉發。
阿襄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她主張當時已開啟方向燈,但因方向盤回正,導致方向燈自動熄滅,加上前方車流壅塞,才未能持續顯示燈號,質疑裁罰不當。
然而,法院會同雙方當庭勘驗檢舉影像後,認為畫面顯示,阿湘的車輛雖短暫亮起右方向燈,但在尚未完成車道變換、車輪仍跨於兩車道之間時,方向燈即已熄滅,直到完全切入外側車道前,均未再顯示燈號。
法官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變換車道時,駕駛人應自開始變換前,即持續顯示方向燈,直到車輛完全進入目標車道為止,目的在於讓其他用路人能清楚預判行車動向,確保交通安全,而非僅短暫亮燈即已足夠。
法官並引用汽車製造商函文說明,方向燈控制桿與方向盤位置並不互相干擾,即便方向燈因方向盤回正而關閉,駕駛人仍可再次撥動開啟,並不存在無法操作的情形。況且案發當時車速緩慢,阿襄更應有餘裕注意燈號顯示,卻未即時補開方向燈,顯屬疏忽。
至於原先裁決所附記的違規點數,因相關法規於2024年6月修正後,已限於「當場舉發」案件適用,監理機關事後撤銷記點部分,僅維持罰鍰處分。法院認定,裁處1200元罰鍰,並無違誤,阿襄請求撤銷裁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