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稱「復職所花時間比停職久」 內政部澄清:均依法辦理
即時中心/温芸萱報導
針對新竹市長高虹安近期接受媒體訪問表示,不理解內政部以其立法委員任內助理費案件停止市長職務,且同意其復職所花時間比停職長,以及未來如二審貪污罪部分無罪判決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是否須再停職,內政部今(4)日回應,市長停職及復職均依法辦理,處理時間無刻意拖延,後續將持續關注司法案件審理情況進行處理。
內政部說明,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長涉嫌犯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應由內政部停職,立法意旨是考量相關情事已影響國家及人民對其信任,並避免政府公權力及業務推行受影響,且不以犯罪事實發生於縣(市)長任期內為限。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一審於台北地方法院2024年7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內政部同日停止其市長職務,符合法律規定。
接著,內政部進一步指出,縣(市)長停職後,如改判無罪,於任期屆滿前可先行復職,並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新竹市政府於高等法院2025年12月16日上午10時二審改判高虹安貪污罪部分無罪,當日下午5時左右送交復職申請書,內政部於次日(17日)下午2時即發文同意復職,相關作業依一般行政程序辦理,並無刻意拖延。
最後,內政部補充,若三審經最高法院撤銷二審無罪判決發回更審,為避免反覆停復職影響地方政務,暫無須再停職;惟如二審更審後改判貪污罪部分有罪,仍需依法停職。另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長如因刑事案件判刑確定須入監服刑或褫奪公權,內政部將解除其職務。內政部表示,將持續關注高虹安市長相關司法案件審理情況,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