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團體籲健全制度 落實兒少政策參與權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明定兒少有表達與被傾聽的權利,臺灣的兒少代表參與政策,也已推動約10年,但現行制度是否足夠完善,今天(7日)立法院,捍衛兒少參與權座談會上,許多兒少團體及專家點出,目前遴選機制、參與有效性等,都欠缺明確指引與統一標準,兒少參與恐淪為象徵性的民主展現,缺乏實質影響力。
上個月1日,臺中市還在任期中的第4屆兒少代表,強烈抗議遭到社會局裁撤,取消原有兒權會議列席與提案權,也讓兒少表意權,仍掌握在有權力大人手中的制度缺失,再度浮現。
7日立法院捍衛兒少參與權座談會,不少民團直指,現行多數兒少參與僅具象徵意義,甚至多縣市兒少代表,遴選年齡限制在11到18歲,忽視11歲以下的兒童聲音,建議應該兒童及少年代表制度分軌,並且廣納特殊身分。
台北市基督教教會聯合會乘風少年督導 曾弘瑞:「兒少代表裡面應該要有3分之1以上,是具備特殊處境的身分,那我們看到個立意良善的制度性保障,可是執行上面卻非常地困難,那它導致了一個混齡混群的培力機制。」
衛福部社家署兒少福利組組長 黃伶蕙:「部會參與機制還沒有建立,那這個部分,我們真的是要努力再來推動,身為CRC的主管機關,這是我們責無旁貸的事情。」
還有昔日兒少代表分享,其實真正的挑戰是在獲選擔任代表,加入政策討論才開始,種種公文用語、法條,對於他們而言簡直是無字天書,此外目前引導、協助兒少發聲者,多限社工背景,缺乏涵蓋心理、教育、輔導等領域,聆聽兒少語言的專業人士。
前臺北市兒少代表 馮于倢:「我們的兒少進到會議當中,那他有盡實質的參與,產生實質的影響力嗎,我想可能就我們的觀察是,是有限的。」
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副教授 張弘潔:「如果這個委員會沒有,沒有相邀出席的話,很多時候這個議題就不會被想到,也不會去談到,所以他們就,兒少常常就在談比較傳統的學權,或是其它的議題。」
要政策決策單位更直接了解孩童需求,專家建議可效仿英國,在部會中設置兒童事務專員,實際進入校園,第一線記錄、聆聽學童聲音,並帶回部會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