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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律師幫警辯護!遭嗆「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 士檢澄清沒說過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01月10日08:20 • 發布於 01月10日07:23

記者黃宥寧、劉人豪/台北報導

北市士林警分局2名基層警員因未開單取締違停案件,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無罪確定。案件落幕後,辯護律師黃子欽指出,開庭時辯護人表達仍有意見欲陳述、拒絕在筆錄上簽名,檢座竟當庭稱:「我是檢察官,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對此,士林地檢署今(10)日表示,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並未表示「我是檢察官,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等語。

被告律師黃子欽9日受訪表示,2023年11月6日的偵查庭,檢察官勘驗警方未開單處理違停的相關影像後,他與另名辯護律師依實務慣例希望就影像內容陳述意見,說明該畫面在證據評價上,不宜直接作為認定被告具有貪污犯意的依據。

不過,檢察官在影像勘驗結束後,並未讓辯護人完整發言,而是直接列印偵訊筆錄要求簽名。由於筆錄內容未反映辯護人欲陳述的意見,辯護人當庭拒絕簽名,並表達仍希望行使辯護權,未料卻遭檢察官以「我是檢察官,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回應。

但因為偵查訊問全程均有錄音錄影,因此他當庭向檢察官確認,是否確定不將辯護人意見記載於筆錄。當下檢察官似乎愣住,雙方短暫對視近1分鐘,現場氣氛一度凝結,在場被告與法警也明顯感受到緊張;經辯護人堅持後,檢察官最終同意以手寫方式補充記載,該次偵查庭才告一段落。

士林地檢署今指出,承辦檢察官於偵辦期間,曾於2023年11月6日開庭訊問被告,辯護人當時亦有到庭為被告辯護,訊問期間,書記官確有記載被告及辯護人意見,檢察官依辯護人請求勘驗案發當時影片後,檢察官請辯護人再行具狀表示意見,但辯護人希望先記在筆錄中,雙方意見不一致,辯護人最後要求在筆錄上記載「可以具狀表示意見」等語,書記官亦載明「諭知庭後具狀表示意見」等文字,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並未表示:「我是檢察官,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等語,亦未曾表示「辯護律師不簽,那被告簽名」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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