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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單親媽控「幼時遭父賣妓院」求免扶養 法官1原因判她敗訴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08月09日08:17 • 發布於 2025年08月09日07:49 • 陳怡穎
台東一名單親媽控訴幼時遭父母賣給妓院。(圖片來源/Unsplash)

台東一名91歲男子現居養護中心,每月需支付3萬1800元養護費,扣除補助後,仍有約1萬5000元需自付,由具法定扶養義務的子女負擔。其最小女兒以父親過去酗酒、未盡扶養責任,並涉將她賣至妓女戶為由,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但法院調查後認定,販賣行為由母親單獨犯下,與父親無關,且無足夠證據證明父親有虐待或重大侮辱行為,判決駁回,女兒仍須負擔扶養責任。

這名女兒指出,父親自她約4歲起就沉迷酒精、不照顧子女,四姊妹經常沒飯吃,只能靠祖母以賣金紙所得勉強餬口。她還控訴,14至15歲間,父母將她賣到妓女戶,雖成功逃出並由鄰居報案,母親因此入獄,而她自此身心受創。

如今她是中度身障、低收入戶的單親媽媽,還要扶養2名在學成年兒子,其中一人是身心障礙者,經濟困難,連房租都難以負擔,因此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父親則辯稱,家境清寒時,他將照顧子女的責任交由妻子與母親,自己忙於賺錢,並未同意或參與賣女兒行為,他稱是妻子與女婿將女兒帶走並賣到妓院,與自己無關。

庭訊中,女兒的姊姊出庭作證,指父親不曾給祖母扶養費,且除小妹外,大姊與二姊也曾被賣掉,認為家中事務都是父親決定。然而,法院調閱民國76年該起販賣案件的判決與檢方偵查結果,確認他始終未經起訴,法院認定之販賣事實由母親未經丈夫同意單獨犯下。

法官認為,姊妹的證詞缺乏其他客觀證據支持,僅以「沒看過父親給錢」並不足以證明父親未盡扶養責任,也無證據顯示父親對女兒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最終裁定駁回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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