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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手想拿酬勞「詐團成員跑光」 他變冤大頭判1年還得賠錢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09月12日23:29 • 發布於 2025年09月12日10:31 • 白廷奕
數錢示意圖。取自Unsplash

台南王姓男子日前加入詐騙集團當車手,約定收款一次報酬3千至5千元,結果被逮。檢方依加重詐欺等罪嫌起訴王男,同時請法院沒收他的犯罪所得,但王男表示,他將贓款上繳後要領錢時,「沒有人回我,他們人就直接不見,連車錢都是我先墊付1萬多元。」台南地院昨(9/11)日認定王男沒獲利,無法沒收犯罪所得,但他不但當冤大頭還被判1年,另須賠償被害人部分失款。可上訴。

調查指出,王男去(2024)年在臉書上找工作,發現詐騙集團在徵車手,就以收款一次報酬3千至5千元的對價,選擇加入詐團。詐團先是對一名鄭姓被害人宣稱,只要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並下載投資公司APP,就可由「老師帶投資」股票獲利,再由王男假冒投資公司財務部外派協理,出示偽造的工作證,向鄭女收取20萬元,再將贓款轉交詐團收水人員。

鄭女報警,檢方依加重詐欺等罪嫌起訴王男,同時請法院沒收他的犯罪工具及所得。不過,王男在法院審理時卻表示,他拿到贓款以後,向詐團成員表示要領錢時,「沒有人回我,他們人就直接不見,連車錢都是我先墊付1萬多元的」,儼然淪為冤大頭。

南院認為,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王男有因詐欺犯行,實質獲得任何犯罪所得,也沒有證據證明,王男對贓款有處分權限,因此無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只宣告沒收王男的犯案工具,即沒收偽造的工作證及收據。

南院考量,王男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罪,也已與鄭女達成調解,約定以分期付款賠償鄭女部分損失款項,並獲得鄭女原諒,加上身處詐團底層角色,也沒有實際犯罪所得,依法減刑後判處王男1年有期徒刑,他當足冤大頭。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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