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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電查蔣萬安兒交換生案 監察院:依法查調先行程序

台視

更新於 5小時前 • 發布於 5小時前

外界質疑台北市長蔣萬安兒子蔣得立錄取交換生資格,國民黨議員今(8)天指控,監察院因此致電教育局,痛批國家機器動起來了。監察院以法務部函釋回應,若無監察委員,仍應進行裁處相關之先行程序,因此為了解該交換計畫,去電教育局政風室,本於職權釐明相關事實,進行查調先行程序。

監察院表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五院院長、各機關職務列等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首長、副首長、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及其關係人,其罰鍰由監察院處罰之。又監察院訂有「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作業規範」,明定派案及調查程序。

監察院指出,監察院依法執行法令規定,復參據法務部96年6月13日法律字第0960700432號函釋略以:「監察院第4屆監察委員自94年2月1日起未能依法產生,致無法組成廉政委員會正常行使罰鍰裁處權,依前揭說明,應屬行政罰法第28條所稱之『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其時效應停止進行。惟為避免時效期間過長影響正義之追求,仍應進行裁處相關之先行程序。」

監察院說明,依上開函釋意旨,縱因無監察委員致未能正常行使罰鍰裁處權,監察院仍須本於職權釐明相關事實,進行查調先行程序。

監察院表示,為了解「臺北市115學年度國際交換學生學習實施計畫」相關事實,先去電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詢問該計畫執行機關、決行層級,及有無依法辦理身分揭露,此皆為踐行查調利衝案件之先行程序。監察院均恪遵法律規定及相關規範作業,媒體報導及議員質詢內容對監察院依法查調利衝案件之行使程序有所誤解,特予嚴正澄清。

編輯/洪季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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