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電遭妻解鎖「抓包同遊小三」!夫怒求償50萬 法官判賠100元
記者郭玗潔/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男子收到法院案件通知書後,才驚覺妻子偷偷登入他的筆電,將他與小三出遊的照片和影片等通通拷貝備分,對他提起離婚訴訟,並將小三告上法院。丈夫憤而也對妻子提出告訴,刑事上,妻子依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6千元罰金定讞。丈夫又提出民事訴訟求償50萬,經高雄地院審理,法官認為妻子侵害丈夫的隱私權雖屬實,但為了維護配偶權,並非完全沒有正當理由,判她要賠丈夫100元。可上訴。
丈夫提出民事告訴,主張妻子因懷疑他有外遇,沒經過他同意,就在2022年7、8月某天擅自輸入密碼、解鎖他的筆記型電腦,並將電腦內他與女友人出遊的照片及影片,複製到自己的檔案儲存工具,直到他在同年9月收到家事法院案件通知書,才驚覺自己的隱私遭侵害,要對妻子求償50萬。
全案審理時,妻子沒有出庭,但提出書狀表示,她使用丈夫的筆電蒐證,是為了維護配偶權,考量比例原則,應認不具「不法性」。且婚姻關係中,配偶間難認有絕對的隱私權,因此她並沒有侵害丈夫的隱私權,如果有,情節也不算重大,丈夫應不能求償「非財產」的損害。
法官認為,婚姻中夫妻倆的隱私權雖較為有限,然而「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在刑法中為犯罪行為,既然人夫的隱私權被侵害,無法採信妻子主張自己的行為沒有達到民法規定「情節重大」的程度,不過審酌妻子為了維護配偶權不法侵害丈夫隱私,並非完全無正當理由,兼衡雙方學經歷、收入及全案各情,判妻子要賠丈夫100元。可上訴。
另在在兩人刑事告訴中,妻子則被依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一、二審皆被處1萬元罰金。三審法官審酌妻子犯案的緣由、目的,以及沒有證據顯示她曾將檔案用於訴訟之外等情,改處6千罰金,得易服勞役,全案已定讞。另外,妻子也拿著這些證據對小三提告,獲賠2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