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贈免贈與稅 兩要件
個人捐贈公益團體,若符合條件可免計入贈與總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公益捐贈免稅有兩大要件,一是受贈單位須符合資格,二是捐贈人及親屬擔任董事、監事人數不能超過法定比例。
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董事長也是董事」,若因此導致董事席次超過限制,捐出的財產仍須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個人捐贈財產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或祭祀公業,並非一律都能免課贈與稅。
首先,受贈單位必須是依法登記的財團法人,且符合行政院訂定的「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該筆捐贈才能不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若受贈單位不符合相關規定,捐贈金額仍須計入贈與總額,依法課徵贈與稅。
其次,捐贈人、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擔任受贈財團法人董事或監事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只要超過這項限制,即使捐款用途屬公益性質,也不能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的優惠。
舉例來說,美美(化名)擔任某財團法人基金會董事長,2024年間捐贈現金500萬元給該基金會,並主張屬公益捐贈,因此不計入贈與總額,該基金會共五名董事,其中包括董事長在內,美美的妹妹小花也是董事,美美誤以為董事長不需列入董事席次,因此認為自己與親屬擔任董事的人數沒有超過法定比例。
國稅局解釋,董事長是由董事互相推舉產生,本身仍具有董事身分,因此也應列入全體董事人數計算,因此美美及三親等內親屬擔任董事共有二人,占全體五名董事的五分之二,已超過法定三分之一的限制,這筆500萬元捐款仍須計入美美當年度贈與總額,依法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