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禁止以強迫勞動製造產品進入,明年12/14開始適用
歐盟公布強迫勞動之入口網站、指引、網路培訓研討會
歐盟於本(115)6月26日公告新版強迫勞動單一入口網(網址:https://single-market-economy.ec.europa.eu/single-market/goods/forced-labour-regulation_en),並於該網站公告強迫勞動指引,並將舉辦網路研討會說明不同產業如何遵循強迫勞動規章,駐地VBB律師事務所亦於本年7月2日電郵提供法律意見,謹摘陳要點如下:
一、歐盟強迫勞動規章(FLPBR)禁止以強迫勞動製造的產品進入歐盟市場,並將於2027年12月14日開始適用。
二、強迫勞動單一入口網站(Forced Labour Single Portal):該網站將專用於公告所有強迫勞動相關資訊,包括執委會公布的文件、各會員國的主管機關、企業準備情形、追溯供應鏈有無強迫勞動之資訊等。
三、歐盟將針對不同產業舉辦網路研討會培訓課程,可自行上強迫勞動單一入口網報名註冊:
1.FLPBR一般原則及法規遵循簡介:9月14日14:30–16:30
2.中小企業:9月16日14:30–16:30。
3.太陽能:10月13日14:30–16:30
4.紡織:10月20日14:30–16:30
5.電子及半導體:11月12日14:30–16:30
6.汽車:11月19日14:30–16:30
四、強迫勞動指引:
1.指引性質:指引不具法律拘束力,但係主管機關和企業遵守法規的重要參考。
2.供應鏈盡職調查:FLPBR本身雖未規範企業有義務進行盡職調查,但盡職調查有助企業證明其產品並非由強迫勞動所製造。指引建議企業依據OECD的六個步驟進行盡職調查:
(1)將強迫勞動盡職調查納入公司政策及風險管理制度,例如制定、宣導、定期檢視及監督公司的強迫勞動的政策及管理制度,並與商業合作夥伴進行互動與合作。
(2)辨識及評估公司自身營運、供應鏈及商業關係中的強迫勞動風險。
(3)預防、減輕及終止強迫勞動風險:採取措施預防、減輕、終止強迫勞動風險。必要時,可終止與商業夥伴的合作關係。
(4)監測及評估執行情形與成果:持續監測並評估盡職調查措施是否已落實,並利用評估結果持續改善公司有關強迫勞動的盡職調查程序。
(5)向外界揭露、說明強迫勞動風險如何處理。
(6)對強迫勞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例如:建立申訴或救濟機制。
3.主管機關可要求企業提供的盡職調查資訊包括:
(1)企業為辨識、預防、減輕、終止或補救強迫勞動風險所採取的措施。
(2)發生強迫勞動地點的工作條件。
(3)涉嫌違反強迫勞動的產品相關資訊。
4.主管機關之調查:
(1)主管機關決定調查對象時,必須考量哪些企業最接近價值鏈中涉嫌發生強迫勞動的階段,例如上游供應商、生產商、製造商、加工者等。
(2)若強迫勞動發生於歐盟境外,則進口商可能是主管機關重點調查對象。
(3)調查階段的資訊來源:包括參考單一資訊提交平台、風險資料庫、過去的決定、其他主管機關和利害關係人提供的資訊、主管機關自行調查而得的資訊等。
(4)對於企業不配合的處理:FLPBR並沒有明文規定企業負有合作的義務,但實際上若其不配合,再結合其他事證,可能因此被主管機關認定違法。
5.違規的處罰:
(1)依據 FLPBR 第37條,各歐盟會員國應自行制定處罰規定。
(2)指引提出五個會員國主管機關裁罰的參考步驟:
甲、確認事實、違規行為性質和嚴重程度。
乙、評估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及持續期間,並據以計算罰鍰的基本金額,可考量的因素包括:是否已遵守主管機關的決定、違規行為屬故意或過失等。
丙、依據違法情節輕重調整罰鍰金額,例如合作態度是否良好、是否主動自行揭露資訊、過去是否有違規紀錄、因違法所獲得的財產利益。
丁、確認該會員國法律自行規定之最低及最高處罰金額。
戊、確保處罰有效、符合比例原則、具有嚇阻效果、不歧視。
6.指引提供的罰鍰金額計算方式:
(1)以產品價值(product value)作為計算基礎:依據違規嚴重程度,以產品價值的一定百分比計算罰鍰金額,例如輕微違規罰鍰金額為產品價值的 0–10%,嚴重違規為產品價值的 30–60%。
(2)以全球年度營業額(annual global turnover)作為計算基礎:依企業全球年度營業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罰鍰,例如輕微違規罰鍰為全球年度營業額 0–1%,嚴重違規為全球年度營業額 1–4%。
五、執委會未來規劃:
未來如執委會依據強迫勞動規章決定禁止產品進口,或撤銷進口禁令,該審查結果將會公布在強迫勞動單一入口網站。
將於2027年12月14日前,執委會將建立單一資訊提交平台,供個人和企業提交涉及強迫勞動的產品或企業資訊;並將建立風險資料庫,提供特定地理區域、特定產品的強迫勞動風險資訊。(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資料來源-MoneyDJ理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