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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借住同事家!女遭性侵恐嚇 惡男下場曝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10小時前 • 發布於 10小時前

台北市發生一起令人震驚的職場同事性侵案,女子美美(化名)因信任同事小明(化名),暫時借住在他位於台北市信義區的住所,未料竟在熟睡中遭到小明伸出狼爪乘機性交,導致身心嚴重受創。全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審酌小明為逞一己私慾,侵害美美的性自主決定權,依乘機性交罪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2月,傷害部分則另外審理。

信任同事卻遭強迫?

根據判決書,小明與被害女子美美為同事關係,民國114年7月7日上午6時許,美美暫住在小明位於台北市信義區的住處,未料小明竟趁著清晨時分,美美正處於熟睡、無意識且不知與不能抗拒的狀態,為逞一己私慾,悄悄潛入臥室性侵得逞,導致美美私密部位受有約0.5公分的撕裂傷,她驚醒後察覺異狀驚恐萬分,於同日上午9時53分許撥打110電話報警求救。

涉嫌毆打並恐嚇「把妳殺了」

不過在美美驚醒欲離開現場時,小明又因惱羞成怒,涉嫌持武器毆打美美,造成她脖子抓痕、背部紅腫、左膝擦傷等多處傷害,並當場出言恐嚇「把妳殺了」,使美美心生畏懼,因而被檢方依法加起訴一項恐嚇危害安全罪。

至於恐嚇罪嫌,台北地方法院最終卻判決免訴,法官解釋,依照法律原則,小明先前就曾因為同一次衝突中持武器毆打美美的行為,被台北地檢署另案起訴傷害罪,且該案已於今年6月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而本案所指控的恐嚇言詞,與前案確定判決的傷害犯行屬於「同一個衝突行為同時觸犯多個罪名」,既然傷害罪部分已經實體判決確定,效力就已經涵蓋了同一次衝突中的恐嚇行為,因此法院在程序上只能對這次被起訴的「恐嚇罪」判決免訴。法官強調,這純粹是法律程序上的規定,並不代表小明沒有做這件事。

坦承犯行卻未能達成和解?

在法庭審理期間,小明於法官訊問、準備及審判程序中皆坦承犯行,且供詞與美美在警詢、偵訊時的指訴情節相符,醫院的驗傷診斷書以及刑事警察局的DNA鑑定書等證物也均與自白吻合。法官在論罪科刑時特別指出,小明與美美是同事,僅因見到美美熟睡無意識,竟然就認為有機可乘,為了一己私慾侵害美美的性自主決定權,甚至妨害她的人格健全發展。雖然小明在審理時認罪,且口頭上表達有調解意願,但因為雙方對於調解金額的認知存有差距,最終未能達成和解。法官考量小明國中畢業、現從事交通維護工作、未婚且無子女需扶養等生活狀況,加上過去素行非佳,最終量處有期徒刑3年2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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