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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576年7月!「最貪鄉長」温志強收賄千萬潛逃香港 一審499年二審又加碼

太報

更新於 16小時前 • 發布於 19小時前 • 侯柏青
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已棄保潛逃,今天被判576年。翻攝臉書

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任內介入各項工程標案、主導清潔隊人事甄選,前後收賄1289萬元。一審苗栗地院認定,他涉及134罪共判499年2月,竟未境管,讓他搭機到香港棄保潛逃,淪為通緝犯。二審今天再認定他貪污,但從重改判576年7月,讓「最貪鄉長」的封號實至名歸。全案可上訴。

温志強被封為「最貪鄉長」其來有自,他從2014年12月25日擔任三灣鄉長,利用發包小型工程、光電案的機會向廠商收賄,連清潔隊員甄選他都要拿錢,自2017年到2021年間共收賄1289萬8100元。

審理3年未境管,苗院讓他溜了

苗栗地檢署當年辛苦查辦温志強並聲押獲准,2022年8月偵結起訴,將他移審苗栗地院後,法官准他交保100萬元,未諭知境管。

苗院接手審理3年,去(2025)年認定温志強構成134罪,分別是39個違背職務收賄罪、3個共同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85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4個共同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及3個共同合議圍標罪,各判10月到10年6月不等,合計判499年2月。不過即使重判,苗院依然未祭出境管及電子監控。

檢辯均上訴二審,苗檢去年10月中旬曾建請法院實施科技監控,但已經來不及,温志強於10/21堂而皇之的從台中機場出境香港,等到去年11/4台中高分院正式接手此案後,温志強老早就溜了,苗檢於今年1/9對他發布通緝,調查局則將他列為外逃要犯。

二審雖然無法傳喚温志強到庭,但合議庭依據卷證資料,已經可以不用等他的陳述就逕行辯論終結。

**二審合議庭今天認定温志強構成134罪,但罪名大幅更動,分別認定他涉及1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119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3個洩密罪、4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3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各處8月到10年5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他4罪駁回上訴。

據統計,温志強的總刑期為6919月,合計共576年又7月,但依據《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所定應執行刑不得逾30年。換句話說,最高只能定30年。**

温志強收賄被判499年逃往香港,法院沒收100萬保證金。翻攝調查局外逃通緝犯查詢系統

固定回扣8趴、15趴,廠商慘遭剝皮

回顧這起貪污案,時任苗栗三灣鄉鄉長的温志強,收賄惡行只能用「罄竹難書」來形容。

法院認定,温志強在2019年12月經辦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案時,收受蔡姓廠商交付的150萬元賄款;而他另在2019年7月辦理清潔隊員甄選時兩度「賣官」,共收賄105萬元讓古姓、温姓男子走後門成功。

此外,温志強在2020年辦理光電系統標租案時,也收下朱姓業者70萬賄賂,他另在2018年到2022年間,經辦三灣鄉公用工程案時向廠商收賄,他和圍標集團達成協議,合意每件工程交付8%回扣給温志強,温志強則幫忙打探標案資訊、排除公所內部困難,讓廠商們順利得標。這個圍標集團廠商承攬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都會循例交付工程款的8%給温志強,前後合計行賄739萬4100元。

不過,温志強也在三灣鄉公所委託設計監造案中上下其手,他在2018年到2021年間,以每案15%的計算方式向得標廠商收回扣,該公司順利得標53件工程設計監造案,該公司吳姓股東共交付185萬4000元給温志強。

至於三灣鄉的LED工程也被温志強染指,鄭姓廠商得標「2020年三灣鄉節能式路燈(LED)換裝工程」,他為了確保得標及順利驗收撥款,進而行賄温志強40萬元。

合議庭認定,温志強坦承收賄,但否認違背職務、洩密或期約賄賂,但呂姓廠商坦承行賄及合意圍標等罪。不過,温志強在公共工程及設計監造案中分別收8%或15%回扣,應該構成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一審判決認定的罪名顯有不當。

此外,呂姓廠商等人和温志強是「對象犯」關係,温志強是廠商的對立面,不會成立合意圍標罪,而呂姓廠商等人成立共同圍標罪,但不會和温志強構成共同洩密罪,因此一審判決的適用法條有失妥當。

台中高分院今天重判温志強576年。資料照。翻攝台中高分院官網

合議庭轟:大小工程都染指

合議庭痛斥,温志強在案發時擔任三灣鄉鄉長,本應體念他所享受的俸祿是民脂民膏,應該竭盡心力為民服務,竟不思廉潔自持,為圖私利,頻繁洩漏政府採購案相關機密予呂姓廠商轉知相關圍標廠商,並對經辦之標案收取回扣或賄賂、人事案收受賄賂,染指三灣鄉內大小工程,洩密並容許廠商長期共同圍標,他據此收受回扣或賄賂,造成不公平競爭,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制度之健全,置公共工程品質及人民安全於不顧,戕害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聲譽至鉅,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所為應該嚴厲譴責。

合議庭審酌温志強的前科素行,共判6919月,合計576年7月,合議庭考量,温志強除了洩密罪外,其他罪都還沒確定,而且温志強也涉及另案被判刑,因此並未訂出執行刑。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法官陳宏卿、陪席法官胡宜如及陪席法官陳玉聰。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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