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可限量添加人參、當歸73項中藥材 超標視為藥品管理
為兼顧國人中藥用藥安全及「藥食同源」的飲食文化,衛福部中醫藥司4月13日預告修正「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及其產品屬性認定基準」草案,首度訂出添加於食品中的中藥材每人每日食用限量及外包裝標示規定。根據新規定,若添加當歸、人參、黃耆、葛根、紅景天等「第二類中藥材」超標時,產品將以藥品管理。此外,食品禁止使用38種中醫藥固有典籍收載方劑的名稱,如「人參飲」、「四物湯」、「十全大補湯」等,避免民眾誤以為是藥品。
衛福部指出,國內養生風氣盛行,中藥材經常用於藥膳或各種食品,但即使藥食兩用,本質仍是中藥材、具有醫療效能,經與中醫、中藥、保健食品產業界溝通取得共識,衛福部4月13日預告訂定「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及其產品屬性認定基準」草案,透過制度化明確「食品」與「藥品」管理屬性界線,保障民眾食用安全。草案五大重點包含界定食品可用中藥材、明訂食品管理例外原則、明確食品型態適用非藥品管理範圍、訂定產品屬性判定原則、不符食品使用原則中藥材產品依藥品管理。
衛福部依中醫藥理論及台灣中藥典規範,訂定得供食品原料使用的中藥材品項,並分成兩大類,「第一類中藥材」是指具傳統食用文化得供食品原料用途者,共計75項,包括百合、荷葉、銀耳、山藥、枸杞子、陳皮、薑黃、積雪草等,並規範特定品項「不得生食」、「萃取或濃縮型態僅限食品原料用途」、「限茶飲用途」,如苦杏仁不得生食以免氫氰酸中毒,並須經高溫處理;薑黃僅限用於辛香調味料,萃取或濃縮僅限食品原料使用,不得供民眾直接食用;積雪草限茶飲用途。
衛福部表示,「第二類中藥材」則是指食用時須特別注意安全性者,共計73項,包括人參、當歸、黃耆、茯苓、馬齒莧、決明子、葛根、肉桂 (桂皮)等,草案訂有每人日食用限量,如當歸2.5公克、黃耆4.5公克、肉桂0.5公克、人參1.5公克;其中,當歸外包裝須標示血液疾病病人及孕婦慎用、肉桂外包裝須標胃炎病人及孕婦慎用。
衛福部強調,添加「第二類中藥材」的產品,中藥材總量占比50%以上,或「第二類中藥材」任一品項含量(中藥材萃取物須回推)每日食用量超過台灣中藥典所載該品項最低用量50%,列為藥品管理,須申請藥證許可。不過,產品若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或是取得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或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許可,且符合以下3項條件,則不以藥品管理,包含「第二類中藥材」總量占比未達100%、「第二類中藥材」任一品項含量未達最低用量、不得與中醫藥固有典籍收載的38方劑相同。
草案也規定,添加可供食品原料使用的中藥材,其產品組成不得與38種中醫藥固有典籍收載的方劑相同,包括「十全大補湯」、「川貝枇杷膏」、「四物湯」、「八珍湯」、「當歸補血湯」、「人參飲」、「清肺飲」等,避免讓民眾誤以為該產品為藥品。(編輯:沈鎮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