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者痛訴遭詐「造成更大身心障礙」 男騙子被判徒刑1年1月
彰化縣陳姓男子在臉書刊登要出售OPPO原廠手機,吳男欲購買,依陳男指示先匯款7千元,再依陳男指示接連各匯款2千元換購新機,拖了一年多都沒出貨,吳男報警。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以網際網路對公四力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可上訴。
判決書表示,陳男民國112年9月某日在書社團刊登出售OPPO手機,吳男在家瀏覽貼文,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接洽陳,依指示匯款7千元到陳男帳戶,待收到手機再匯款2千元,未料陳男收到款項隨即提領花用,以各種理由推託拒絕出貨,並在民國113年間透過LINE向吳男佯稱原手機缺貨,可加價2千元購買新型手機。
吳男依指示匯款,陳男仍未出貨,更在民國114年1月又LINE吳男佯稱再貼2千元可購得新型手機,吳男為拿到手機又匯款,陳男總計詐得1萬1千元,吳男持續催促卻都沒拿到手機,向警方報案。
吳男在院審時表示,得知被詐騙時,有跟陳男聯繫,告訴陳男只要歸還錢就不提告,可是陳男一直拖延,吳男自己本身就是身心障礙,因遭詐騙造成更大身心障礙,這樣的詐騙真的很讓人痛心,也十分惡劣。另彰化地院認為,吳男民國110年間曾犯同罪質的犯行,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彰化地院審酌,陳男透過網際網路對不特定大眾散布販售手機的訊息,並接續對吳男施以本案犯罪事實所載的詐術,詐取他人財物,所為甚有不該,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詐得財物價值,坦承犯行並如數賠償的態度,並考量自陳智識程度、工作及收入、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