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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諭知柯文哲須到庭聽判 律師解析4走向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3月25日09:42 • 發布於 03月25日08:39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案與政治獻金案,一審將於明天宣判,審判長日前曾要求柯文哲等4名被告到庭聽判,外界關注是否可能當庭羈押。(資料照)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案與政治獻金案,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求刑28年6月,一審將於明天宣判,審判長日前曾要求柯文哲等4名被告到庭聽判,外界關注是否可能當庭羈押。品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黃俐分析,一般而言,法官通常不會要求被告到庭,因此柯案的承審法官的安排恐有特殊用意,包含涉及宣判後的強制處分、調整保全措施、對外宣示判決效果與說明理由、確保被告知悉判決結果等4種可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時,認有必要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若被告違反此到庭命令,法院得逕行拘提。合議庭審判長江俊彥去年12月京華城案言詞辯論時,當庭諭知柯文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台北市議員應曉薇,親信大帳房李文宗4人須到庭聽判,若不到庭將逕行拘提。

黃俐受訪表示,若法院認為被告接獲一審判決後有逃亡或其他風險,可在宣判時變更強制處分,包括裁定羈押,但「當庭收押」在我國相當罕見,通常須具備具體事證認定被告有逃亡的高度可能性,雖不能完全排除,但整體機率並不高,且未來還有上訴的可能,考量未來審判時程長,一審既已交保,要再行羈押的可能性低。

黃俐分析,相較於直接收押,在宣判後調整既有保全措施,屬於較常見且符合比例原則的做法,如提高交保金額、增加報到義務,或採取、強化電子監控措施,若判決結果對被告不利,法院為確保後續程序順利進行,採取此類措施具有相當合理性,也較符合實務運作。

黃俐指出,本案具高度社會關注,法院要求被告到庭,也可能是希望透過當庭宣判,使被告直接面對判決結果,同時對外界清楚傳達判決內容與理由,有助於提升判決的可理解性與社會說服力。

「從程序面來看,要求被告到庭,也可視為一種風險控管措施。」黃俐說,涉及重罪或高度矚目的案件,法院通常會更審慎確保被告確實知悉判決結果,透過要求被告到庭,掌握被告行蹤,使宣判後的程序能夠順利銜接,同時降低逃匿的可能性。

黃俐認為,法院要求被告到庭,通常並非基於單一原因,而是綜合考量當場為強制處分的可能性、保全措施調整、判決宣示效果以及掌握被告行蹤等因素;至於外界關注的當庭收押,雖在法律上並非完全不可能,但依實務經驗確屬少見,整體機率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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