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少康罷免案投票兩度亮票 北院判拘役55天緩刑2年
中廣前董事長趙少康去年7月26日罷免案投票時,展示選票給媒體拍攝,涉嫌亮票,台北地檢署依違反選罷法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今天(20日)判趙少康拘役55天,可易科罰金;另考量趙少康坦承犯行且無前科紀錄,宣告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5萬元。可上訴。
趙少康表示,他在想要不要關55天算了,「什麼都做過,沒坐過牢」,會再跟律師討論。
趙少康今天到立法院舉辦新書發表會,面對遭北院判拘役55天,他表示,他有在想要不要去關55天算了,「什麼都做過,沒坐過牢」這再跟律師討論一下。
會後,趙少康在接受媒體訪問時則說,檢察官希望法官從重量刑,法官這樣判已經很重,這讓他想到藝人林青霞以前也曾亮票,檢察官說她是為了把票吹乾,所以不起訴處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他覺得法官這樣判,輕重程度每個人的感受不同,他認為對林青霞很不公平,法律人人平等,為何他判拘役,林青霞卻沒事?
趙少康認為,這對林青霞是不好的,仔細想想,這表示法律之前並沒有人人平等,當然玩笑歸玩笑,他還要跟律師商量未來會怎樣,檢察官會不會上訴,他也不知道,他自己要不要上訴也還沒確定。
趙少康強調,無論如何,把票顯示出來,就是不對,但那到底是個罷免票,不是選舉票,他的立場,大家都知道,他跟媒體朋友相處這麼久也這麼好,媒體要拍,也是好意,鼓勵大家來投票。罷免票他也是第一次投,跟選舉的票是不同的,立法院長、台北市議長的選舉,非亮票不可,到底該亮跟不亮的後果是什麼,立法院、內政部可以重新考慮。
媒體詢問,選擇去坐牢的機會高嗎?趙少康說,選擇坐牢55天,也不是沒有考慮,他會跟律師商量一下,看到底應該怎麼樣。
台北地方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趙少康之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犯後勇於承認錯誤,坦然面對國家司法訴追程序,並承諾日後絕不再犯,堪信確有悔悟之心,因此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量刑理由部分,北院表示,趙少康長年從事媒體業並擔任政黨要員,參政經驗豐厚,理應深知台灣民主轉型的艱辛,更應遵守選舉規範,竟出示圈選內容供媒體拍攝報導,不僅破壞選舉祕密性及公平性,更對公眾法治觀念造成負面示範,所為顯屬不該。
北院指出,考量趙少康終能坦承犯行,再斟酌他並無前案紀錄,依犯選罷法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罪,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翌日起6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趙少康於去年7月26日上午9時許,在台北市大安國民中學第581號投票所,領取罷免票並完成圈定,步出圈票處,朝投票匭行進之際,經在場選務人員提醒,應將選票折好,竟先後兩次將圈定的內容,出示給現場記者拍攝。
北檢去年11月間,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趙少康。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8條第2項規定,「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違者依同法第105條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