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遭拒殺害少女棄屍 死囚王鴻偉再審:砍176刀屬精神障礙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駭人聽聞的淡水情殺案件,當時25歲建商小開王鴻偉,因迷戀20歲少女,追求不成竟開賓士車撞昏少女後,將其塞入後車廂,而後拿出西瓜刀,狂砍176刀致死。王鴻偉的律師團日前向高等法院聲稱,砍殺1百餘刀可見已達行為時精神障礙的地步,請求重啟再審。高院駁回,律師團再提出抗告,最高法院也駁回聲請確定。
本案發生於2000年間。家境優渥的王男當時已經退伍但仍就讀夜間部,,家裡購買一台白色賓士轎車供其代步。當年8月間,王男購物時認識居住在淡水地區的20歲張姓少女,2人曾與數名友人一同出遊。王男多次示好,但都不被少女接受。
案發於當年9月26日,上午6時許少女準備出門上班,王男開車在少女家巷口等待,但少女拒絕上車。王男羞憤下竟開車自後方撞昏少女,並將少女塞入後車廂,本想帶到偏遠地方棄屍。但打開車廂一看,少女還沒斷氣,王男竟然拿出西瓜刀,狂砍少女176刀,將少女活活砍死。王男事後在家人陪同下,到警局報案,檢警單位對他提起公訴。
一審期間王男家人提出850萬元為條件,打算和解但未成功。一審法院將王男判處無期徒刑;不過二審到更七審期間,全都判處王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於2009年5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死刑定讞。
前檢察總長顏大和曾為王鴻偉提出非常上訴,但遭駁回;人權團體也多次為他聲請再審,也均遭到駁回。而律師團日前也提出再審,理由是因王鴻偉因受到少女打算絕交的重大打擊,才會失去理智而瘋狂,以1百多次亂刀砍死少女。律師團認為,法官依照經驗法則應可判斷,王鴻偉殘殺手段,已達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之程度;所以依照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王鴻偉是該判決限縮不得判處死刑之人,請求重啟再審。
但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並未涉及本案犯罪事實認定,不足以改判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罪名,並非《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事由,因此高院駁回請求。律師團再抗告,但最高法院審理後,也駁回律師團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