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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澳門男超速6次挨罰2萬5「罰單寄圓山飯店」法官判全部免繳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01月23日07:36 • 發布於 01月23日03:01

記者葉品辰/台北報導

一名外籍男子來台期間,短短數日內在多條國道與快速道路接連超速,被警方開出6張罰單、合計2萬5400元,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未依法完成合法送達,導致他喪失陳述意見與選擇較低額罰鍰結案的權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相關程序確有重大瑕疵,判決6件裁決全數撤銷。

判決指出,該名澳門籍男子於2024年12月底來台,租用自小客車後,短時間內多次違規超速。包括在國道1號南向124公里處、台74線快速道路12.7公里及4.8公里處、台9線路段、南澳觀音隧道,以及國道5號北向34.9公里處,行車速度均超過最高速限20至40公里不等。裁罰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分別裁處5,200元或2,300元罰鍰,合計6件共2萬5400元。

男子不服指出,裁罰機關明知他為非本國籍人士,租車資料中亦載明澳門通訊地址,且其入出境許可證停留期限僅15天,卻仍將舉發通知與歸責文件寄送至其在台短期住宿的圓山大飯店。由於寄送時他已離境,根本無法收受文件,喪失依法陳述意見、辦理歸責或選擇較低裁罰金額結案的權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查後認定,裁罰機關未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規定辦理境外送達,也未查明當事人是否仍在國內,即逕行裁決並處以裁罰基準表所定最高額度罰鍰,已侵害當事人程序權利。法官指出,逕行舉發案件,舉發通知單必須合法送達,否則後續裁決即難認適法,最終判准撤銷6件裁處,並由裁罰機關負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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