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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易誤解】政院修法退伍校級軍官赴陸須申請?誤解草案內容!退役軍官無須申請許可

MyGoPen

發布於 1天前 • MyGoPen

網傳「養老金歸零警告」的影片及訊息,內容聲稱根據行政院最新公布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法案,台灣退伍校官只要赴陸就須申請許可,否則違法將取消終身俸。經查證,行政院於 2025 年 12 月 26 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法案,傳言將「第 9 條第 3 項」與「第 9 條之 3」混為一談,第 9 條第 3 項是新增「現任」簡任第十職等公務員及警監四階以下警察,赴陸須向所屬機關申請許可,與退役校級軍官無關。第 9 條之 3 則新增總統、副總統,以及校級軍官等,不得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或出席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舉辦倡議消滅或矮化我國主權之活動。兩者規範的對象及內容並不相同。修正草案尚未在立法院排審,無論是否通過,都不會出現「曾任校級以上軍官,赴陸須向所屬機關申請,否則取消月退俸」的情況發生,網傳訊息不正確。

新修法退役軍官赴陸須申請許可?
原始謠傳版本:

【台灣新聞】養老金歸零警告!退伍校官赴六慘遭瑣定?賴政府這招太狠了!

或這個版本:

退伍校級軍官赴中需申請 藍立院黨團批違憲:明顯不當擴權近日有退伍基層國軍校級軍官收到通知,赴中不論事由,全面改為申請制,否則重罰或取消月退俸。國民黨立院黨團今(5日)表示,此舉已明顯逾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授權,涉及不當擴權。當兩岸兵凶戰危之際,政府無法守護台海主權,卻只會違法濫權在內部找敵人,不只無能更是可悲。面對賴政府違法亂紀的作為,必須為基層退伍國軍向政府表達最嚴正的抗議。

主要流傳這段影片:

並在社群平台流傳:

查證解釋:

網傳訊息原始出處為何?
MyGoPen 檢視網傳訊息所附連結,可以找到鏡新聞於 2026 年 1 月 5 日的報導,內容提到國民黨立院黨團近日收到民眾陳情,表示有退伍基層國軍校級軍官收到通知,赴中不論事由,全面改為申請制,否則重罰或取消月退俸,認為此舉已明顯逾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授權,涉及不當擴權。
首先,傳言所述之內容,是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尚未正式在立法院排審,更遑論三讀通過,成為正式法案
行政院於 2025 年 12 月 26 日舉行第 3984 次會議,公布的書面資料顯示,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防止中共對臺統戰、滲透及分化,分別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2 項法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預定修正的草案內容,可見大陸委員會於同日在官方 Facebook 的貼文,此次修法重點包括: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3 項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修正為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向所屬機關申請許可,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
簡單來說,10 職等及警監 4 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的公務員及警察,原本赴陸不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新草案則規定應向所屬機關申請許可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3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曾任總統、副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中央機關政務人員、中央三級機關以上首長或副首長、駐外機構或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館長、副館長、少將以上人員或校官領有月退除給與人員,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或出席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舉辦倡議消滅或矮化我國主權之活動
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草案僅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3的「適用對象」及「違法行為」,罰則部分沒有變動,仍是依第 91 條第 6 至 9 項進行裁處。

上述可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3 項與第 9 條之 3 的適用對象並不同,第 9 條第 3 項是「現任」,第 9 條之3 是「曾任」,兩者有所區別。因此,無論修正草案通不通過,都不會出現「曾任校級以上的軍官,赴陸需要向所屬機關申請」的情況發生
陸委會於 2026 年 1 月 5 日也發布新聞稿,澄清「本次兩岸條例修法對於已退伍的校官赴陸沒有增加申請制,只有禁止赴陸出席妨害國家尊嚴活動。陸委會在 Facebook 的貼文,也有提供 2025 年 1 至 10 月赴陸申請為 233 人次,其中 32 人次不予許可;現行全國軍公教人數約 62 萬人,約有 2.8 萬人列管,占比 4%。

補充:有關第 9 條之 3 第 2 項提到的「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MyGoPen 簡單說明,「向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屬於明確列舉的違法行為;「或其他類似之行為」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如何認定及法律解釋權,須由行政機關或法院審查。
結論
總結來說,傳言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3 項與第 9 條之 3 混為一談,兩者規範的對象並不同,退役校級軍官赴陸,並不需要申請許可,網傳訊息容易造成民眾誤解。

資料來源:
鏡報 - 退伍校級軍官赴中需申請 藍立院黨團批違憲:明顯不當擴權
行政院 - 第 3984 次會議
Facebook - 大陸委員會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
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 - 針對國民黨立院黨團今日的錯誤說法,陸委會指出,本次兩岸條例修法對於已退伍的校官無涉赴陸申請問題
法律百科 - 不確定法律概念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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