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所交除籍證明有詭! 官員:恐涉《刑法》登載不實罪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參選立委仍具「雙重戶籍」涉違反兩岸條例,她農曆年前出示的註銷中國戶籍證明文件,其「追溯」寫法也與其他中配繳交的除籍證明不同。對此,知情官員受訪表示,該文件相當詭異,若內容有虛偽情事,恐觸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李貞秀2月13日曾至陸委會外召開記者會稱,她在1993年因為婚姻來台,1999年依法獲准定居、設立戶籍,並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同時註銷在中國湖南的戶籍。
她指稱,2004年兩岸條例修正之前,她已無中國大陸戶籍,往來兩岸唯一證件只有台胞證,所以她去年取得的除籍證明,只為了證明她在1999年已除籍,非2025年才開始除籍,此事不能混淆。
陸委會當日回應,李貞秀提出一份衡南縣云集派出所的證明文件,說她「於1993年4月26日嫁入台灣後已將湖南省衡南縣戶籍註銷」,但這份文件的寫法跟其他中配提出的文件都不一樣,且與其他同樣來自衡南縣的中配證明文書寫法也不一樣,因為其他中配所持文件都不是「追溯」寫法,李貞秀所提證明文件居然往前追溯,「這顯得有點怪異」,因此政府無法採認該文件。
對此,熟稔兩岸法律的官員受訪表示,李貞秀是嫁來台灣6年後、1999年取得定居資格,當時的兩岸條例沒有規定須註銷中國戶籍,李女卻稱入籍時已同步除籍,相當詭異。
官員指出, 2004年3月1日兩岸條例修正施行,才開始有兩岸單一戶籍制,在此之前的「老中配」依法須在半年內補繳除籍證明,才不會喪失台灣身分。李貞秀直到2025年1月才回湖南申請註銷戶籍,亦即在2024年登記不分區立委時,她仍有中國戶籍,已違反兩岸條例9-1條規定。
官員進一步說,檢視李貞秀所提供的除籍證明,不僅跟一般中配的除籍文件不同,也與當時的法律、實務不符,回溯稱「1993年4月26日嫁入台灣後已將湖南省衡南縣戶籍註銷,特此證明」。若有虛偽、偽造的話,恐涉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他強調,移民署拿到的李貞秀註銷中國戶籍文件,自始自終只有2025年那一次,主管機關以前從未收到過。所以從2004年至2025年3月,李貞秀都有「雙重戶籍」,至於台灣身分是從去年3月起算,也完全不符合立委參選資格,要擔任公職也要依「國籍法」放棄中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