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名無期徒刑犯恐提前出獄 立院急修假釋制度
立法院會今天(13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明定無期徒刑受刑人若在假釋期間再犯並被判處有期徒刑,須實際執行10年至25年後,方得再次申請假釋;另對有期徒刑受刑人而言,若假釋遭撤銷且剩餘刑期未滿10年,須先執行原剩餘刑期,再接續執行其他尚未執行的刑期。此次修法主要是因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該判決認定現行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假釋遭撤銷者,一律須再執行20年或25年」違反比例原則而宣告違憲。
立法院今天通過藍、綠、白三黨共同提出的修正動議。依據修法內容,無期徒刑受刑人若遭撤銷假釋,須回復執行原判處的無期徒刑;若其在假釋期間另犯新罪,相關刑責亦須併同執行。至於原判無期徒刑的受刑人,除在假釋期間再犯並經法院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外,若確有悛悔實據,得視個案情形於實際執行10年、20年或25年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審酌是否准予假釋。
此外,對於有期徒刑受刑人,若假釋遭撤銷且剩餘刑期未滿10年,須先執行原剩餘刑期;待原刑期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其他尚未執行之刑期。
法務部長鄭銘謙日前表示,此次修法係因應憲法法庭先前判決,認定「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遭撤銷後,不分原因與情節輕重一律須再執行20年或25年」違反比例原則宣告違憲,並同時宣告應於兩年內完成修法,否則該條即自動失效。如今,兩年期間將至,部分受刑人恐因此提前出獄,對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可能帶來風險。
鄭銘謙指出,矯正署初步估算,若未完成修法,最快在3月14日就可能有17名因無期徒刑假釋遭撤銷而仍在服刑的受刑人提前出獄。目前全國仍因無期徒刑撤銷假釋而在監服刑者約有214人,因此有加速立法的迫切必要。此外,為避免新舊法適用產生爭議,也同步修正《刑法施行法》,明定相關修正條文自3月14日起施行。(責任編輯: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