莽撞衝撞核三廠大門判6個月 恆春鎮代會主席趙記明:最壞示範
〔記者蔡宗憲/屏東報導〕恆春鎮代會主席趙記明因不滿核三廠發生火警未即時通報,3月6日竟情緒失控駕車衝撞核三廠大門,遭駐衛警拔槍喝止,引發地方軒然大波。屏東地檢署認為此舉嚴重藐視公權力且危及關鍵基礎設施,建請從重量刑。屏東地院11日宣判,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脅迫罪,判處趙記明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對於遭判刑,趙記明坦然接受,強調相當後悔,「是為了當地民眾安危心急做出的衝動行為,再次為最壞示範對外界道歉。」
屏東地檢署偵辦時強調,核三廠屬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趙身為民意代表應理性問政,竟以暴力手段妨害公務,若不嚴懲恐衍生模仿效應,因此建請法院從重量處8個月以上徒刑。法院審理後,考量趙犯後態度良好、自始坦承犯行不諱,且未曾經判決有罪等情,最後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判決出爐後,趙記明表示對判決結果完全接受,並對社會大眾致歉。他解釋,當時是因為核三廠火警資訊不明,為了向擔憂的恆春鄉親釋疑才一時情急。「是針對核三廠長期的傲慢態度,並非針對基層保警或設施」,他強調,經過這次教訓,對於自己莽撞行為深感懊悔,也認為遭判刑是應得的懲罰,未來在問政及監督工作上,絕對會更加謹言慎行。
法界人士分析,民代為民喉舌雖有言論免責權保護,但絕對沒有「暴力免責權」。此次事件傳達出明確訊號,檢察署作為公益代表人,對於涉及關鍵基礎設施及妨害公務的激進行為絕不寬貸,意在警惕各地民代,民主社會雖能自由表達意見,但絕不能逾越法律紅線,以暴力衝撞作為問政手段。
法界人士指出,法院判決的刑度,則反應了個案上被告並無前科,且事件是起因於代表民意對核電廠的陳抗,並非直接針對警方,與立法理由欲制裁的拒檢等情形不同,且被告已經與核三廠達成和解獲原諒,法院量刑上自會較未和解的情形輕。
法界人士進一步表示,恆春鎮公所是獨立於屏東縣政府的地方自治團體,而執政者無論如何都要為地方施政的良窳負責,選民並不會在意行政法上如何管轄,因此制度上仍應整體規劃,促進溝通,長遠來說才能避免陳抗頻仍,反讓維持核電廠進出秩序的保警「公親變事主」,畢竟無論對核能支持或否,人人都重視其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