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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生會他遭砸蛋糕翻臉!「一打三」獲判無罪 檢認聚眾鬥毆上訴遭駁回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11月13日09:22 • 發布於 2025年11月13日09:16

吳姓、丁姓、王姓男子去年8月間前往雲林虎尾某會館為林姓男子慶生,吳因酒後遭砸中蛋糕,翻桌負氣離開包廂,林、丁及王3人聯手攻擊吳,吳也反擊,4人均受傷被訴聚眾鬥毆罪嫌,林等3人被判3月,吳僅1人不符聚集3人以上要件而判無罪,檢方仍堅持上訴,而遭二審打臉而駁回。

吳男辯稱,一開始在玩,他出去之後發生口角,他就先動手了,他有打架,但他沒有聚集三人打別人,「我自己一個人打而已」。

檢方認為,吳因酒後遭他人砸中蛋糕,即將包廂內桌子、桌面雜物翻倒後,負氣離開包廂。同案被告丁、林、王為此也心生不滿,吳等4人基於妨害秩序犯意,在該會館中庭公眾得自由出入場所互相鬥毆。

過程中,林並執會館垃圾桶攻擊吳,吳奪下垃圾桶後反擊林,4人均因此受有臉部、手腳擦挫傷。他們多人互毆形成暴力情緒、氛圍營造出攻擊狀態,並波及、蔓延至周邊不特定、多數至該會館消費民眾,以致此外溢作用,產生危害於公眾安寧及社會安全。經員警獲報前往處理,並調閱監視器後,循線查獲。

雲林地院認丁、林及王3人,與吳之間,彼此為對立或敵對關係,3人不可能與吳朝同一目的或目標為之,同案被告丁、林、王均無從計入吳所聚合人數,發生衝突時,吳僅1人而已,吳1人打3人,難認有聚集他人對丁3人施強暴客觀行為及糾眾騷亂犯意,已與刑法第150條第1項構成要件聚集三人以上者要件不符。

一審認丁、林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各處3月刑,可易科罰金;王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處3月刑,緩刑2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至於吳獲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

台南高分院指出,本案是丁、林、王3人一同毆打吳1人,吳雖有反擊,但吳僅有1人,吳根本沒有聚集他人對丁、林、王施強暴客觀行為及糾眾騷亂。吳既非聚眾的一方,且僅其1人,吳所為均明顯與刑法第150條第1項聚集三人以上者構成要件不符。

合議庭認為,檢察官竟無視於此,起訴吳涉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妨害秩序罪嫌,不符合法律規定,經原判決判處無罪後,又不知止訟,仍執意提起上訴,讓吳徒增訴累,更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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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院指出,本案吳男既非聚眾的一方,且僅其1人,吳男所為均明顯與刑法第150條第1項聚集三人以上者構成要件不符,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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